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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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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解农村墓地的现实与传统的冲突

    化解农村墓地的现实与传统的冲突

    2023-12-01

    就农村而言,我国明确提出划定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解决我国人口与粮食安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农村许多地方,自家亲属死去后,将其葬在自家耕地的传统。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设墓穴,但是在实践中,即使有法律规定,也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如果要求其迁出,这样就导致冲突性事件。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成为解决农村在关于墓地的管理上的重要问题,也是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方面。

  • 殡葬制度改革法制建设阶段

    殡葬制度改革法制建设阶段

    2023-11-29

    这一阶段虽然是自改革开放后至九十年代,但殡葬制度改革的法制建设贯穿殡葬改革的始终。 这个时期的殡葬服务水平继续提高,火葬区域范围大大扩大,平原和交通便利地区都开始推广火葬,火化率大幅提升。山东、江苏、辽宁、济宁、黑龙江、北京、天津、上海等八省市率先实现了火葬的普及,其中有的大中城市更是达到90%以上,上海到1998年除了少数民族外已实现100%火化率,1999年底全国火化率已经达到42%。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也采取了仍然可以土葬的规定,但滥建坟墓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开始利用荒山瘩地建设公墓。其次,这个时期殡仪馆的建设和管理都有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从1992年国家民政部评级标准统一后,许多殡仪馆也都提高了服务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

  • 殡葬制度改革倡导阶段

    殡葬制度改革倡导阶段

    2023-11-29

    这个阶段,在时间起止上大约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在这一阶段,殡葬制度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宣传火葬与丧事从简两个方面。

  • 中国近代殡葬制度变迁

    中国近代殡葬制度变迁

    2023-11-29

    近代社会经历了封建王朝、军阀割据、外国势力、国民党统治与共产党政权对峙的时期,这个时期动荡不安,各种思想充斥其中,形成了严格不同的殡葬制度。一方面,大部分地区延续了传统的殡葬制度;另一方面,大城市中随着西方力量的入侵,思想也开始传入,在殡葬观念、殡葬礼仪和殡葬方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殡仪馆、火葬场、公墓、追悼会等开始兴起,殡葬正式的管理制度也开始出现。

  •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物权学说与理论评析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物权学说与理论评析

    2023-11-27

    坟墓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由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组成。地上部分包括墓碑、坟头,地下部分包括墓穴、棺撑、遗骸,地上地下两部分共同依附的土地,即墓地。从语词的角度细究,坟墓与墓地并非同一概念,‘墓地是坟墓的一部分和坟墓存在的基础。墓碑、坟堆、棺撑等由购买者所有,其性质自然是物无需赘述。而墓地的性质并未明确,墓地性质不明导致坟墓概念的整体性遭到破坏,坟墓就无法作为一个完整的物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举例而言,如第三人在墓地上故意泼洒污秽物,但并未触及到墓碑、棺撑等物,由于墓地缺乏物权属性,权利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由此看来,确认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是必要的。

  •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债权学说与理论评析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债权学说与理论评析

    2023-11-27

    债权说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者与经营主体之间是一种依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墓园经营者为出租人,墓地使用者为承租人,以墓地为履行标的。根据民政部的表态,经营性墓地使用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同时《公墓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经营性墓地管理费收费期限为二十年,与《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租赁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相契合。有学者提出,在这样的债权模式下,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墓园经营者的,购买者只能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该土地,而不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即购买者所获得的只是基于合同债权而产生的承租权,而非该土地物权性权利的让渡。理由如下:第一,禁止购买者获得使用权可以防止经营性墓地在私主体间的流通。若墓园经营主体与购买者间属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基本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则购买者无权擅自处分标的物。因此可以有效遏制炒买炒卖墓地的市场乱象,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第二,债权说更加符合我国土地政策的大方向。将土地作为墓地使用,自然会使我国土地资源不断减少,若购买者获得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必然会导致土地的长期占有,这与我国强调节约土地的政策无疑背道而驰;第三,经营性墓地二十年收费期限与《民法典》合同编中最长租赁期限相契合。

  • 经营性墓地过度市场化

    经营性墓地过度市场化

    2023-11-27

    殡葬行业属于公益性服务行业,公墓也属于一种公益性设施,体现一种社会福利性。因此,政府方面有义务将建造和管理公墓的任务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就对墓园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过限制,规定应当由相关事业单位建立和经营公墓。可见政府在最初划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之时是完全将公墓视为公益性质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经营性公墓被转让给私主体经营。因此现阶段我国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较为混乱,既有殡葬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经营性公墓,亦存在私主体管理的经营性公墓。将公墓经营权推向市场,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天价墓”出现。这其中存在两种相互作用的力,两种力共同促成了经营性墓地价格的大幅攀升。

  • “永远活在人们心中”:社会性生命的延续

    “永远活在人们心中”:社会性生命的延续

    2023-11-25

    “有的人活着,他己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给人民做牛马的,人民永远记住他!”(《有的人》)一个人即使死了,但只要有人想着他、提起他,那他就“永远活着”。对于处于家庭、社会、国家这些伦理实体中的中国人而言,人的生命不仅仅表现为一种生理性生命,更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性生命而存在,生理性生命的消亡不可避免,但社会性生命却能够通过自身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的德行事迹而代代延续,在亲朋好友“永远的记忆”中获得生命的价值。

  • 德业不朽、身死志存

    德业不朽、身死志存

    2023-11-25

    伦理智慧作为世俗的超越智慧,其所呈现的生命永恒追求不仅表现在生物意义上血脉的传承,更体现在个体现世生存智慧与精神境界的传扬上。即将个体生命的存有融于家国族体的绵延之中,落实在“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左传·襄公二十四年》)的现世的德业事功践履与发扬上。个体通过现世的德行修养、建功立业、著书立说等方式,在有限的生命中创造无限的人生价值,因生前死后功德与声名俱彰而“永远活在人们的心中”,成就生命的永恒与不朽。

  • 丧礼中“生”的象征与“死”的禁忌

    丧礼中“生”的象征与“死”的禁忌

    2023-11-25

    作为一种过渡仪式,“生”始终是农村丧礼的重要基调,丧礼中诸多利生仪式与生命象征物无不揭示着人们对血脉传承与生命延续的期盼。比如,在Z村的丧葬礼俗中,为了有助于家庭得子添丁,人们在制作寿衣时通常会选用丝绸、棉布作为质料,禁忌使用缎子,因为“绸子”谐音“稠子”,有子孙繁衍之意,而“缎子”谐音”“断子”,不利于家庭生命的繁衍。

  • 出殡

    出殡

    2023-11-23

    开完追悼会后,“总管”即发出出殡讯号,找一只大红公鸡,脚栓一条红线,喂其米粒和酒肉,然后抱在棺木上开路,称为“开路鸡”,棺木前的祭祀品被拿到烧遗物的地方进行焚烧,棺木也抬出灵堂,制备一斗米,上置一块豆腐、一个鸡蛋、一条猪尾巴,与棺木一起出灵堂,在出殡的同时,象征性的在家中的炉灶中生火,让烟囱有烟冒出,表示生活一切如常。

  • 出殡前

    出殡前

    2023-11-23

    (一)接气 在当地,当家中老人病重之际,要通知外出或者外嫁的子女赶回家中日日夜夜守候在床前侍奉,若病重之时无子女在旁则被认为是不孝,因而子女们接到通知后都会尽力往家里赶,担心见不到老人最后一面会遗憾终生。在老人即将落气时,子女们都会围站在面前,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米粒和碎银混合物(称为“含口金”)放入老人嘴里,并嘱咐老人乐生乐死,即表示接气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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