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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火葬的实际效果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09-15 浏览:

    火葬关乎礼教、风化等问题,因此治理火葬是国家法律所严格规定,也是中央几次谕令所强调的事务。就地方官吏而言,火葬之风与其所接受的儒家礼教思想也是格格不入的,出于增修仁政、推广礼教、执行法律的目的,他们采用各种方法治理火葬:或者制定地方立法,或者劝谕并教导治下百姓礼义孝慈、生养死葬,或者勒令下级官吏详查究办,或者积极兴办义家帮助民人营葬等等,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不同的效果。同时,由于中央对禁止火葬采取了较为坚决的态度,治理火葬也衡量地方官吏政绩政务的标准之一,在各种原因的汇总下,地方官员在火葬问题上厉行禁令,希图取得火葬禁绝、“民俗大化”的结果。因此,正史在记述地方官吏的政绩时,往往从禁革火葬、大化民俗着笔。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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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清史稿》记载陈宏谋任江苏按察时的政绩,即说明陈宏谋“按察江苏,设洱盗之法,重诬良之令,严禁淹亲枢及火葬者。

    汤斌曾“令诸州县立社学,讲《孝经》、《小学》,修泰伯祠及宋范仲淹、明周顺昌祠,禁妇女游观,青吏、倡优毋得衣裘帛,毁淫祠小说,革火葬。苏州城西上方山有五通神祠,几数百年,远近奔走如鹜。谚谓其山曰‘肉山’,其下石湖曰‘酒海’。少妇病,巫辄言五通将娶为妇,往往擦死。斌收其偶像,木者焚之,土者沉之,并伤诸州县有类此者悉毁之,撤其材修学宫。教化大行,民皆悦服。”

    王凯泰“初名敦敏,字补帆,江苏宝应人。道光三十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咸丰十年,以母丧归。同治……七年,耀福建巡抚,课吏兴学,禁械斗、火葬、溺女、淫祀旧俗,奏请拨厘金来米二十万石实常平仓。充乡试监临,奏请整伤科场积弊。台湾狱讼淹滞,奏请勒限清厘。”

    朱次琦“官襄陵时,县有平水,与临汾县分溉田亩,居民争利构狱,数年不决。……每行县,所至扮循拘拘,老稚迎笑。有遮诉者,索木椅在道与决,能引服则已,恒终口不答一人。其它颁《读书口程》,创保甲,追社仓二万石,禁火葬,罪同姓婚,除狼患,卓卓多异政。在任百九十口,民俗大化。

    从这些正史的记载来看,能禁革火葬,通常说明官吏在政务上比较重视移风易俗。丧葬风俗枚关风化,风化问题则与政教息息相关,因而对习俗的治理自然成为衡量官员能力的一个标准。

    福州府闽清,民国时所修县志说:“火葬之习,邑旧有之。这指的是闽清在清代曾有过火葬之习,而现在渐趋消亡,可见在闽清,通过立法、教化的作用已经达到了控制火葬习俗的效果。该府的古田县在道光时期的情况是:“古田多火葬,迩年城中绝无,僻乡尚有。足见古田县的火葬之禁执行较好,城中已经绝无,只在僻乡才可见到。大田:“邑古时有用火葬者”,亦说明之前的火葬在清末民初时已经逐渐消亡。

    在清代严厉禁革火葬的状况下,丧葬风俗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很多地方已经杜绝了清初的火葬之风,如上述的闽清、古田等。民间丧葬思想也有了很大的改变,逐渐符合国家法和礼的相关要求。生养死葬的观念深入人心,入土为安也成为人们对死后的最大要求,由于土葬观念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丧葬也更加向礼靠拢,民间的丧葬思想逐渐了正统的丧葬思想趋于一致。可以说,清代的火葬之禁达到了前朝所没有达到的深度,取得了禁革的预期效果。这从批判火葬的声音中也可管窥一斑。清初,几位大家对火葬的批判尤为强烈。顾炎武《口知录》中列“火葬”专条对火葬的起源、成因做了分析,对历代禁革火葬的制度做了梳理,也对火葬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对其违法违礼性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可谓入木三分。此外,清初的学者陈确、张履园、唐撷儒,不仅写专文批驳火葬之风,且身体力行,组织葬亲社等抵抗火葬。清初大臣朱轼、徐乾学等力斥火葬之非,提出各种建议以图禁绝火葬,陈宏谋作为乾隆时期的封疆大吏,在就任各处,但凡发现火葬之风,厉行禁止,是火葬之禁的有力执行者。从他们的批判中可见,清初的火葬之风较炽。然而这种批判之声到了清朝晚期则较少,这也许能说明经过乾隆、同治两朝的大禁火葬,清晚期的火葬习俗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终清一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口数量的膨胀,因而改变不了地狭人稠的客观状况,因而也未能将火葬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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