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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法律属性—公益型企业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19 浏览:

    在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而设立的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中间法人则特指一类既非公益、又不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团体,如同乡会、校友会等。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并未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方式,而单纯的以法人活动性质作为区分法人的唯一标准。在四类法人中,企业法人单指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类法人,如类型公司、企业;机关法人往往指各种国家权利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特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比如文化、教育、新闻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公益团体和研究团体,如曲艺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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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立法体例上不存在民法典,因此在法人分类方面并不明确,但不等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法人类型的划分没有理论规则。然而对于公益企业,英美法系国家却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美国,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以“具有创业精神的非营利性组织,通过多样化的金融资源基础和创收活动减少对公共补助的依赖性而强调自立”字样形容公益企业;在英国,政府贸工部将公益企业定义为“追求社会目的的组织,其盈利主要用来投资于企业本身或社会而非为了股东或持有人获取利益”,虽然美英两国对于公益企业的界定有所区别,但还是不难发现其中的共通之处:公益企业即具有私营企业组织形式和创业技能,但其本身具有非营利性并承担社会使命的组织。
    那么,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人的定义和分类,当前我国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应属何种性质的法人类型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对于法人的分类方式,考虑到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营利性质,因此理应将其纳入企业法人范畴。然而,我们认为,仅仅将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纳入以企业法人的范畴不足以解释其作为法人形式存在的特殊性—公益性。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生产资料角度而言,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所需的生产资料主要为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公墓用地应属国有,城市郊区的公墓用地除法律规定外,一般应属农民集体所有。(26》而且,依据现有的公墓法律法规,建造经营性公墓必须交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27)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土地作为独占性、排他性的生产资料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以许经营的方式分配给公墓开发经营企业进行投资和建设,本质上属于有限公共资源的分配。换言之,在主要生产资料方面,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是通过占据有限社会公共资源的方式获得营利,这是不同于其他普通企业法人的重要特点,即普通企业法人而是通过投入私人资金、技术获取相应收益的企业法人,其本身并不占有和支配任何有限社会公共资源。
    第二,从经营目的而言,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设立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其中更承载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换言之,政府职能部门通过特种许可的方式允许私人资本参与公墓开发与经营,并且为其提供相应的生产资料(土地)支持,以此换取其能够有效实现本应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范畴的满足社会公众丧葬需求所承担的政府责任。因此,在经营目的方面,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具有复合型。
    综上所述,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虽然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仍然不能抹杀其所具有的公益性质。因此,其本质上应属于公益型企业法人。事实上,当前我国存在诸多此类的公益型企业法人,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一些领域,公益型企业法人比比皆是。2011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提出未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为朝公益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个方向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关乎公众日常生活的国有企业领域,如市政交通、通信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领域,集中朝公益性质企业方向改革和发展。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目的上具有复合性,但为确保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公益性质,因此在经营目的方面,实现政府职能部门交托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应予以前置。换言之,在经营目的方面,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优先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因此要放弃营利,相反企业获取营利是维系企业存在和发展先决条件。我们这里所要关注的仅仅是企业获取营利的限度问题。首先,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经营收益的有限性。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首要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丧葬的一般性需求,因此在售价方面不应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理应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规控。其次,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在经营过程中理应受到各种政策性优惠。比如在土地获取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出费用、在经营过程中的所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费用等,都应当获取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应支持或减免。最后,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公益性,决定了其所适用的调整规范并非单纯是私法规范。虽然从本质意义上而言,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并未脱离私法人的范畴,但是考虑到其被授予某些公共服务职能,具有一定公法人的特点,因此有关公法人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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