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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客体问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18 浏览:

    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指的就是墓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对象,即墓地所占用的土地。埋葬遗骨、遗骸的墓地本身并非墓地使用权直接指向的对象,但墓地与墓地所占用的土地是密不可分的,墓地是依附土地存在的,并且需要以能够引起他人明显注意为前提。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只能以从墓外部识别墓地的存在为前提,“凡是在客观上无法识别为墓地的坟墓,都不能成为墓地使用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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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客体问题

    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与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客体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墓地选址;二是墓穴的占地面积。
    关于墓地选址问题,各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1}条列明了禁止建造坟墓的情况,我国台湾地区“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也非常具体的规定了建造墓地地点的要求。法律法规对墓地选址进行严格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因为墓地占地面积较大,如果不进行合理规划,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耕地资源缺乏的国家,这一点尤为重要;二是因为墓地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采取了火葬,对土壤的污染已经有所下降,但如果墓地的建造过于接近水源,仍然有造成水土污染的可能性;三是根据我国的殡葬传统,丧主有在墓园中焚烧陪葬品的习俗,焚烧陪葬品一方面有污染空气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墓地建造在林地中或过于接近贮藏或制造爆炸物或其它易燃之气体、油料等的场所可能会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墓地的选址与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规对此虽有规定,但规定相较于台湾地区比较宽松,由于我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禁止建造墓地的四种情况,各地方法规规定也不甚明了,可能会导致现实中城市规划不当、出现墓地距离生活区过近的状况。
    墓穴占地面积的问题也是各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的重点之一,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所有国家和地区而言,墓地的建设都将占用较大面积的土地,而且不同于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墓地的公益性较强,创造的经济价值较小;第二,墓地供安葬者的子孙后代祭祀,具有一定的永久存续性,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墓地所占用的土地都不会减少;第三,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不断有人口出生,就必然导致死者会不断增加,因此在任何时期都会对墓地有需求,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仍然会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因此,为了平衡民众对墓地的需求和有限的土地资源,各国家和地区大部分都对墓穴的占地面积进行了规制。该问题在我国显得格外严峻,虽然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但是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匿乏,而且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对墓地的需求将会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限制墓穴面积是我国必须采取的一项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然而,对于墓穴的占地面积问题,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只是原则性的指出应当严格限制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墓穴面积进行指导性的规范,具体的墓穴面积交由各地方政府进行规定。各地方政府对墓穴面积的规定稍有差别,例如《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采取了分单穴对墓地面积进行限定,单穴面积不得超过零点七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超过一点二平方;《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则对单双穴墓地统一规定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多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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