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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坟、借葬、起迁复葬与土地归属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16 浏览:

    明末清初成都平原几成无人之区,无人认领的坟墓往往成为外省移民争夺土地的武器。很多坟墓没有碑铭,谁把坟墓指认为自己的,谁就可以证明自己比对方来得早,坟墓周围的土地自然属于自己。乾隆《郸县志书》对此种争坟现象有所记载:“造坟亦太草率,无分家之贫富,俱封土成堆,如释子所谓土馒头者。不独墓铭碑记百不得一,即求片石镌姓名岁月,亦寥寥罕见,遂至刁狡之徒或认无主古坟为己之祖坟者有之,或指人之祖坟为无主古坟者亦有之。杯土不能语,任其雌黄互争,殊为可恨。嘉庆年间,华阳县两份地契记录的两起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卖方没有一并出卖坟地而导致的借坟侵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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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坟、借葬、起迁复葬与土地归属

    清代四川外来移民借地埋葬亲人的现象较为普遍。如《中江县志》记载:“有苦无墓地者,给其地埋之,谓之讨地葬。借(讨)葬一般会签订借(讨)阴地文约。华阳县借、送、讨、买卖坟地契约共有58份,占出版契约总数的20%。如此狭小的地域范围,其比例如此之高,充分显示外省移民进入成都平原的历程中借(讨)葬的普遍。通常来讲,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借地客民须在一定时期内把亲人的遗骸起迁另葬,起迁遗骸称为“起金”或“起筋”,再次埋葬称为“复葬”,一旦起迁就不得复葬。借葬期间,坟上草木属于地主收割,牛羊亦可践踏坟墓。客民只能到坟地祭祀扫拜,不能增添埋葬亲人,更不能凭借坟地侵占周边土地、栽种收割。少数借(讨)阴地文约规定了借葬时间,短则三年,长则匕年。随着外来移民向“主家”借葬亲人之事普遍,多数借(讨)阴地文约不再规定借葬时间,只规定‘旧后起迁,不得复葬”。有的佃户先讨一处阴地埋葬母亲,再讨一处阴地埋葬父亲,有的佃户连续三次向地主讨阴地借葬兄嫂、有的佃户借阴地先埋岳父,岳母去世之后,再挖开墓穴合葬岳父母,这一过程需事先向地主求讨添葬。这些借(讨)阴地所有权仍属地主,只要借(讨)佃户不起迁亲人遗骸,就可以永远“借葬”。由于借葬等客观原因,华阳县移民社会流行起迁复葬的二次葬风俗。所谓“起迁复葬”,即从风水吉凶的角度把亲人骨骸启起,如果吉利则原地复葬,如果不吉利则另觅他处安葬。一些佃户通过向地主送“挂红水礼”钱而获得原地起迁复葬的权利;如果起迁亲人遗骸后不原地埋葬,其阴地仍归原地主所有。
    清代成都平原移民社会中的坟墓阴地问题如此复杂,土地买卖时不得不采用定约契来预先确认坟墓类别及其归属。签订定约契时,杜卖方要指明所卖土地之内有几座坟墓,位置何处,坟墓长宽几何,哪些坟墓是杜卖方的,哪些坟墓是外人借葬的,哪些坟墓是无主古墓。一般来讲,杜卖土地之后,土地之内的坟墓基址的所有权属于买方,原坟墓的亲属则只能祭祀扫墓,所谓“有坟无地”、“有包无地”借葬、起迁复葬和生基(即为活人预先修好的坟墓)等问题使得实际情况更为复杂,需定约契一一约定处理。
    当坟墓属于杜卖方时,买方是否同意杜卖方起迁复葬,需具体而定。有的定约契规定:“各坟草木俱归买主护蓄收割,有坟人等只许祭扫,坟墓永不得进葬、借坟架造栖身侵占生枝。异日起葬之日,其坟迹归与苏姓管业,刘姓人等不得异言生枝。有的定约契规定:“倘日后陈姓起迁不葬,弃缘坟迹仍归苏姓管业,陈姓不得另售、索价重卖。有的定约契规定:‘旧后起迁吉,只系原金原迹复葬,起迁不吉,地迹仍归苏姓管业,李姓不得重卖,亦不得借坟架造、开垦、栽种、添葬。当坟墓属于借(讨)葬人时,通常定约契规定,签订正式契约时,“老契并讨约务要付出”。买主根据上手买卖契约管理各类坟墓时,定约契常写作“照老契管业”一般来说,定约契会明确写出管理借(讨)葬坟墓的规定,例如“界内又有钟姓讨葬坟一包,起迁不得复葬”。有的定约契分别对待借(讨)葬坟墓。道光二十年(1840),苏邦琦卖田地给苏邦贤,定约契规定:“业内有赖愈一讨葬坟一棺,林荣春讨有坟一棺,有坟无地,日后起迁吉,任葬,起迁不吉,地迹亦归买主管业。又有林、谢、赖三姓,各有讨葬坟一包,俱系有坟无地,起迁不得复葬。当然,定约契的种种规定通常只会保护地主利益,不会真正顾及借(讨)葬人的利益。道光二十年(1840),苏邦琦卖田地给苏邦贤,明明定约契规定了赖愈一的讨葬坟拥有起迁任葬的权利,但咸丰五年(1855)苏邦贤强迫赖氏把赖愈一的遗骸迁走,赖氏不得不向苏邦贤乞求:“仍在先年泣葬原迹安葬金骸”,与苏邦贤签订新的借地葬坟文约。当坟墓属于杜卖方的生基时,买方会同意杜卖方日后进葬,并“起金原金原迹复葬”。当坟墓属于无主古坟时,定约契规定:“其余有古今坟墓俱一概行有坟无地,不得冒认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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