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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地征收的困境现状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16 浏览:

    (一)现实困境
    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国家,多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态势,城市化的发展促进了民族融合,潜移默化的淡化了民族多样化的习俗,在殡葬等方面也逐步的同化从而达到统一有序的管理,但是在各少数民族在其长期的历史传统背景下,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相应不同的丧葬习俗还部分或完整的被世代传承和保留。
    一方面,丧葬问题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普遍呈放逐消极态势,管理措施松懈,坟地的选择往往是民众们依据自身当地习俗,遵从风水原则,自主安排。有的葬在山林中,有的在自留山自留地里,甚至有的安葬在自家田或者通过协商葬在别人家的田里。具体情况形形色色,林林总总,多样而复杂,难以统一和调和。而另一方面,自农村上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经济发展,城建扩大,上地资源逐渐紧缺,同时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多,人均上地耕种面积锐减,各地的山地荒地逐步农民开发耕种,可供葬坟的山地越来越少,但是安葬亡灵对于普罗大众而言又是势在必行不能回避的问题,因此祖坟山、坟地的祭祀、葬坟用途和经济用途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农村坟地问题的整合规划和征收也迫在眉捷。在此矛盾上,当下很难找到利益平衡点,以至于每每坟地征收运动都会受到百姓强烈地阻挠和抵触,以至于双方长期僵持,拖延公共工程进度等。为此,就会出现有此地方强征坟地的状况,采用激进手段,以“平坟复耕”的名义制定相关政策,同时发布征地通知,强行迁走田间地头的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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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坟地征收的困境现状

    农村坟地纠纷,涉及的主体也很是广泛,前文所提到,因为农村的丧葬普遍依照自身风俗,据调查了解,除去风俗之外,人们更遵从风水,因此坟地的选择并不集中且呈现多样复杂性。是以,在坟地征收的过程中,若葬在自留山自留地等,主体仅涉及国家和公民双方,若是葬在他人的田地中,就会涉及多方主体,矛盾调和难度也会加大。农村坟地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处理难度的加大,有时不及时化解,更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械斗事件,影响当地社会稳定。而同时涉及到的农村坟地纠纷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制度既无法直接明确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认定,也无法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使纠纷进入两难境地。
    (二)立法困境
    目前,我国上地的所有权皆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但公民上地的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仍然是值得尊重与保护的。政府为推进农村城市化发展,征收农民上地,那么农村坟地该何去何从,有没有一个合理的安置方式与补偿方式,这是我们不容小觑的一个社会问题。在殡葬方面,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殡葬管理条例》,但是对于民俗多样、思想保守且情况复杂的的农村丧葬现状来说,并非是一朝一夕可以推行实施以迅速改变的。为了因地制宜,尽管地方相关为调节坟地征收的矛盾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法规,例如:云南省在2014年5月修一出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但据了解,多数标准只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在青苗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费用上的规定少之又少甚至没有规定。由此可见,相关规定在农坟地征收的调整上过于笼统和空泛,规定的情形有时也和司法实践有很大的脱节,这此都是导致农村坟地丧葬乱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和改善的原因,矛盾并未得到普遍缓和,一切都在博弈。
    同时,对于政府“平坟征地”行为,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待重新审视。从立法目的看,2011年国务院《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首次列举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但是,该《条例》只规定对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没有规定上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条例》不适用于农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对上地所有权人因为公共利益所受损失的一种弥补,这种弥补受制于特定的规则,完全补偿理念不仅是合理的补偿原则,也是可具操作性的,并且一定程度上与“公正补偿”原则是意义相通的。但是地方征地行为和其行为所依托的标准,并非面面俱到照顾多方利益,有失公平也时有发生,这就有悖于我国上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因此必须受到重视和进一步的商榷。
    农村坟地和殡葬在管理制度也多为空自,若想调和矛盾,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有相对应的有实行力的管理制度相配合。农村坟地登记管理制度缺失,使已有的坟地性质无法确定,使用年限无从计算,导致《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很多坟墓属于祖坟,年代久远,根据法无溯及既往原则,所出台的有关于年限登记法律法规也只能对现状进行调整,不能以其年代超出法定而强行进行迁坟。然而,现有的坟地征收政策普遍呈现笼统抽象且滞后空自的形态,很多规定和实际状况脱节,形同虚设,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难被应用解决各类纠纷。
    综上所述,民族地方丧葬习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之间无法找到一个平衡点,官法与民俗之间的冲突nyz须协调。
    (二)司法困境
    由坟地纠纷具有季节性,宗族性,反复性,纠纷解决难度大,破坏农业生产,造成资则一巨大的浪费,更为社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一方面是坟地纠纷往往牵扯到群体性利益,参与纠纷的人数众多,涉及到家族利益,不但调解难,而且矛盾往往还会迅速升级,极易引发群体性斗殴事件或严重侵权事件,甚至会转化为刑事案件。另一方面涉及坟地纠纷的案件,目前还没有明细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受理此类案件,只是从侵权的角度进行判决,判决后也很难执行,对纠纷的实质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再者,坟地与山地、责任山、自留山、承包地、林地的准确界线难以确定,基本没有使用证、权属证。有的当事人拿出家谱为“证”,或出具一此解放前的字据、证件来主张坟地的范围,调解组织不好认定,当地政府也很难作出行政裁决。同时,农村坟地使用权纠纷频繁出现,处理方式也存在着下差万别,本原因即在于对农村坟地使用的认识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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