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双龙山公墓首批开发的树葬园里,最后一个安置位也被顾客买走了。日前,记者走访我市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四家经营性公墓发现,包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在内的绿色殡葬方式在鞍山实施推广十多年来,遭遇了“冰火两重天”的境遇,有的热销,有的却乏人问津。
虽然公墓产品是属于购买者的财产权,且具有用金钱衡量的价值(购买价以及因殡葬用地日渐稀缺而产生的增值),但公墓产品是具有人格属性是人格财产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可替代财产。从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看,执行一座墓穴用于清偿墓穴使用权人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对债权人难以接受,对墓穴使用权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远远大于损失墓穴实际价值所造成的损失。对安葬、存放有遗骨、骨灰的墓穴或者塔位进行司法执行,也有违千百年来传承先来的遗体处理规则以及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实践中,尚未见执行个人公墓财产的案例报道。
禁止自行转让已经是公墓管理的一条强制性规定,与“禁止转让”配套的还有“禁止预售”,“禁止炒买炒卖”的规定。但是由于公墓墓穴的暴利使得频繁出现炒墓穴的现象,凡是消费者需要转让的,经营者都以各种的方式处理,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此案中,买受人大量买入墓穴,同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若干年后由经营者以回购的方式高价买回,再卖给真正需要使用墓穴的消费者。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生前为其购买墓地,包括合葬墓,一般使用和购买的时间不重合,此处可以分两种情况探讨。 (1>使用者和购买者为同一人。当购买人同经营者签订买卖合同,取得公墓财产权,但当他使用时已经亡故,不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那么他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力是否可以继承。
上述分析仅针对的是合法取得的公墓经营权,进行合法经营的公墓墓群,对于很多地区出现非法经营出卖墓穴情况,此处的权利属性及对于购买了非法公墓产品的消费者,其购买的墓穴等是否是合法财产,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探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七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所谓的购买公墓,实际上是购买的公墓产品,即墓穴、格位的使用权,而不是购买的实物意义上的墓穴、格位以及墓穴、格位所占用的土地。在这一点上,符合《宪法》关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一致。美国纽约州政府官方网站在其“公墓公告板(CEMETEIW BULLETIN)”上指出:一块墓地就是一块有坟墓、墓穴或者壁完的地产,公墓“财产”属于公墓公司所有。不论在墓地所有人证书上的用语如何,公墓的土地从来就没有真正“出售”给墓主,墓主仅享有三项权利:1)安葬:2)吊念;3)在公墓墓主年会上表决。
北京市作为首都,将积极响应,带头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着力做好“五个推进”。 推进基本殡葬服务的均等化。完善颁布《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规范户籍人口的丧葬补贴,实现发放方式、补贴标准的统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将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寄存、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扩大到本市常住人口。
殡葬服务业实行特许经营后,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追求经济效益、扩大行业规模的结果必然造成生产的高度集中;生产的集中发展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引起垄断。产业组织理论创始人马歇尔发现,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一方面使得单位成本降低,使生产效率得到提高,但同时又会导致垄断。而垄断反过来又会抑制竞争。在马歇尔看来,规模经济和垄断的弊端是一对难解难分的矛盾,要么舍弃规模经济而走自由竞争之路,要么失去自由竞争而走规模经济之路。后人把这一悖论称为“马歇尔冲突”反映到殡葬服务特许经营的实践中,就是在对殡葬服务事业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特许经营的同时,怎样保持垄断与竞争之间、规模经济与活力竞争之间的平衡。本文认为:
《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提出要重新思考关于政府的基本问题:“它的角色是什么?它能或不能做什么?以及它如何能做得最好?”政府角色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殡葬服务事业特许经营中,合作各方都有角色,需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有其独特的优势,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就是为了使合作双方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更好的治理状态。在BOT, TOT等方式中,为殡葬服务事业提供运营费用、追加投资、经营和维护基础设施、对基础设施进行口常管理、承担商业风险等都是由私人部门承担,政府的主要角色与责任主要是规划特许经营,在经营维护、口常管理中进行规制,为私人部门提供支持,协调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说,殡葬服务业的特许经营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政府角色转变这样一个中心开展的。为此,本文认为政府应扮好四方面角色。
在计划经济时期,殡葬服务的提供由民政及民政所属的事业单位完成。在这一体系中,民政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控制了几乎所有的殡葬服务资源。由民政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在殡葬服务提供中也扮演着绝对重要的角色。
所谓殡葬服务业特许经营,就是打破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利益格局,将非基础类殡葬服务从基础殡葬服务的“捆绑”中解脱出来,政府不涉水其中,不与民争利,始终把“人民群众得实惠”作为第一要务。注入民营资本,引入竞争机制,走出一条完全市场化经营的路子来。
殡葬服务业改革的核心,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到殡葬服务的提供中来,用于改造传统的殡葬服务供给模式。主要做法是:加入特许经营内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利用市场主体和市场力量来执行某些殡葬服务项目,参与建设经营,并利用市场竞争压力,促使服务提供主体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实现殡葬服务的“准市场化”。那么,根据国内殡葬业职能的定位,构建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国内殡葬服务业必须做到如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