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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的现状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11-17 浏览:

    我国农村的殡葬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己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火化率连年攀升,火葬己成为主流形势,对于殡葬管理和殡葬法的制定非常有利。但是也应承认,农村殡葬管理和服务的总体水平与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之间的矛盾还是非常突出,社会舆论时常以“垄断”、“暴利”等判断评论殡葬行业,殡葬服务行业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这种形势也反映了殡葬管理立法的紧迫性。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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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是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授权、民政部起草的行政法规一一《殡葬管理条例》。“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殡葬管理条例》缺乏民主性,且《殡葬管理条例》运行至今己近20年,期间仅在2012年11月9日,由时任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628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修正本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②由于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比较简单、抽象、过于原则和与法律相比的局限性,没有明确殡葬活动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没有明确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等丧葬事宜;没有明确差距巨大的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丧葬规定;也没有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完善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殡葬设施的设置条件。致使这部运行这么多年且由民政部一个部门起草制定的行政法规己经不能适应当下殡葬环境的需求,特别是不能适应当下农村的殡葬需求。

    与《殡葬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在《殡葬管理条例》发布前后陆续实施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等,这些相关规章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规定。2013年12月10日,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注入强大动力。2014年3月27日,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确定了我国现阶段殡葬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深化殡葬改革的整体部署,但这次会议仅仅提出“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并没有针对农村的特殊殡葬情况进行区分。

    根据1997年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种状况表明,因满足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发展殡葬事业的需要,我国己经根据殡葬管理实践需要相应的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鉴于以上情况,一方面,农村殡葬立法缺失,使农村殡葬行为无法可依、殡葬执法无法可依;行政法规修订的滞后,依法行政能力弱化;作为法律法规补充效力的国家强制性、指导性殡葬标准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造成农村殡葬执法效率更低下。另一方面,由于周口平坟事件的影响,2012年《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民政部门对非法土葬、乱埋乱葬行为的强制性执行条款,但新的执法机制又未建立,造成了农村殡葬执法依据严重不足,违规土葬、乱埋乱葬、滥占耕地林地现象出现回潮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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