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寻农村墓地权利保护问题的司法裁判现状,通过对上述检索的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对农村墓地纠纷的类型和裁判要旨进行类型化分析,一方面分析归纳引发农村墓地纠纷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探析当下司法对农村墓地纠纷的裁判思路种类。
陈国军博士在其文中将我国内地墓地纠纷归纳为四种类型,包括政府的平坟行为、墓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墓地与毗邻土地的相邻关系矛盾和因公共利益需要迁坟而引发的补偿纠纷等。“峨事实上,第一和第四类属于公权力与墓地权利之间的纠纷问题;第二、第三类属于墓地权利与相邻权利的纠纷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并非仅由上述四种类型引发墓地纠纷,也包括因墓地本身的权利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抽象而言,可以将现有农村墓地纠纷规整为三类:第一、毁坏坟墓所引发的纠纷;第二、因墓地使用引发的纠纷;第三、因祭奠等事宜所引发的纠纷。
第一、毁坏坟墓所引发的纠纷。毁坏坟墓是指对坟墓、墓碑等造成损害的客观行为。此种行为的行为人既包括公权力机关,也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此种纠纷是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也是最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公权力机关毁坏坟墓的行为既包括依据殡葬管理规范所作出的平坟等行政行为,也包括公权力机关因征地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前者如贵州省织金县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进行强制整改,损坏坟墓后将死者尸体从坟墓中取出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如大路口乡为进行土地流转和建设高科技农业产业园对坟墓进行征收,将周茂杰亲属的坟墓进行平整所引起的纠纷。而自然人之间因毁坏坟墓的行为导致的纠纷是农村墓地纠纷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例如刘华平在施工过程中将孙荣光等人的坟地损坏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二、因墓地使用所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在实践中也时常出现,包括墓地与所在土地的使用引发的纠纷、墓地与周边土地的使用引发的纠纷以及墓地与墓地之间所引发的纠纷。墓地与所在土地的使用所引发的纠纷,如李某某侵占赵某某的耕地为其母亲建造坟墓所引起的纠纷。28墓地与周边土地的使用所引发的纠纷,如张氏族人以保护祖坟为由侵犯相邻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墓地与墓地之间的纠纷,如因两坟墓之间没有间隙而引发的墓地纠纷。
第三、因祭奠事宜引发的纠纷。此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归为一般人格权纠纷,较多的发生于死者近亲属之间,因祭奠或者墓碑署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如亲兄妹之间隐瞒其中一人,偷偷移走父母遗骨而引起的祭奠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