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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殡葬价格体系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5-07 浏览:

    目前完成殡葬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省、市,大都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划归民政部门。但是从事公益事业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两大类仍没有分开。也就是说仅实现了“政事分开”,未实现事业、企业分开。殡葬事业单位既代替政府承担着公益服务职能,又要考虑长远经营发展,一个单位两种经营模式共存。殡葬事业单位资金紧张、收不抵支的矛盾越发显现出来,不得不挖掘自身潜力,扩大服务范畴,推行增值服务项目,缓解资金紧缺矛盾。这就形成殡葬事业单位的职能错位,既不能很好的履行公益服务职能,又无法迈开更快更好的经营发展的步伐,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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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殡葬服务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诚然,建国后至今殡葬事业单位在政府职能缺位的情况下,一直承担着社会公益责任,为低保、特困群体提供殡葬服务减免收费。然而,承担公益服务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其它所有制形式的殡葬服务部门也应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殡葬服务质量标准,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承担公益性殡葬服务的单位。一是可以提高全行业殡葬服务水平;二是对殡葬事业单位体现公平;三是鼓励公益性服务行为,形成积极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员道德水准。

    在现有体制下,任何一个独立的殡葬服务机构均可以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板块,即公益性板块和经营性板块,实行收支分块核算。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于殡葬服务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服务予以资金支持,确保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确保“死有所殡,死有所葬”,保障群众基本权利。

    其它选择性、特殊性的殡葬服务完全进入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资本运作。

      (二)对殡葬服务性质明确划分,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应对基本(保障性)服务、需求性服务、特殊性服务的定义及服务范围给予界定。基本服务由省、市价格管理部门定价,执行收费许可制度,价格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丧葬权利;需求性服务(遗体整容、冷藏、送别等)实行指导价,由民政部门制定价格,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民政管理部门监督殡葬事业单位执行;对于个性化需求的特殊性服务实行市场化,由服务方与被服务方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

    (三)对殡葬事业性收费的实施主体予以界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对事业性收费的实施主体做了规定。即“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它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也就是说其它盈利性质的殡葬服务机构不应执行事业性收费标准。但是目前殡葬市场上任何性质的殡葬服务单位都在执行同一个服务标准,他们在偷税漏税的同时,有的甚至冒用事业单位的收费发票,超标准乱收费。山于殡葬法规的不完善,既限制了殡葬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又无法得到价格管理部门的处罚,己经严重影响到殡葬事业单位的声誉。

    殡葬价格体系的健全不是一蹦而就的,在这种环境下殡葬服务机构也要从大局出发,严格自律,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坚持殡葬服务收费“公正、公开、公示”,帮助消费者理智消费、文明消费、合理消费、明白消费。处理好公益责任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保障性服务和需求性服务的关系,处理好高收费与乱收费的关系。

    把殡葬的延伸服务也作为了政府价格调控的范围。在以前的殡葬服务主要是实行政府定价,甚至在一些地方有免费提供的,但是关键是殡葬的延伸服务。实际上执行政府定价或免费主要是一些基本服务例如,遗体接运、存放以及火化等项目,但是要想得到这些价格优惠就必须到其相应的殡仪馆去办理丧事,还要被动地去接受一些殡仪馆所要提供的延伸服务,例如,遗体整容等。因此,只要把这些殡葬基本服务以及延伸服务都做为政府价格监管的对象,才有可能消除殡葬暴利。所以,要解决问题就必须要切中问题要害,而且也要求政府在定价或者指导价格式要合理,但是民众有可能不会接受价格虚高。根据这个新颁发的《意见》,所谓的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则是“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从表面上看这个规定有其合理,但任由疏忽,也就是缺乏民众意见,没有让民众主动参与价格决策。也就是说,不管是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或者延伸服务价格,政府都应该举办价格听证会来有各方协商确定一致同意,而不能有政府去主导价格。

    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这一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这就要求政府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合理的政府定价和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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