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公墓太仓墓地双凤纪念园双凤古寺

殡葬文化

联系我们

双凤纪念园唯一官网,太仓双凤纪念园墓地接待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204国道凤北路
电话:4000-682-928
传真:
手机:
邮箱:2256913541@qq.com
QQ:2256913541

墓地使用权“特许用益物权”说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4-29 浏览:

    我国现在的理论界上对墓地使用权究竟是哪一种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是怎样的性质而有几种不同的认识,其中一种学说就将墓地使用权看作是“特许用益物权”。我国的《物权法》中明确了仅仅有四种用益物权,其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而江平教授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一种新的见解,就是“特许的用益物权”。江平教授的意思是在国家所设定的四种用益物权中,并不能完全的涵盖用益物权的体系,在用益物权的体系中还有一种是位于土地资源之外的权利,也能够称之为用益物权,而这个权利同样在受到国家行政许可或者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享有对该权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为这个权利指的是土地资源之外的其它自然资源,所以也被称之为自然资源使用权。顾名思义,既然将其称之为特许物权,就是其实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特许物权的内容包括了海洋区域的使用权,采矿权,取水和养殖捕捞此类的关于土地资源之外的一些自然权利。

                                      双凤纪念园,太仓公墓,太仓双凤纪念园

                   148.jpg

    我们从特许物权的性质角度来看的话,其也含有物的价值,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从其物理的角度来看,则属于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其实抛开我们个人情感的角度来看的话,无论是公益性的墓地也好,无论是营利性的墓地也好,从它最根本的角度上来看,同样都是对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这方面,就可以认为本质上公益性墓地的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营利性墓地和城市里的建设用地这样的性质并没有什么的太大区别。当然,我们也承认,除了我国之外的其他大多数国家规定:国家土地是可以私有的。这样一来国家公民个人就也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从而对自己私有的土地合法的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当然还包括处分。在这个情况下,便完全可以实现所有权的全部职能。可是把目光转向我国的时候,这样就行不通了,因为新中国成立时就规定国有土地公有,任何个人都不得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这样一来,我们公民个体只能得到土地的使用权,换句话说只能利用土地使用收益,并无权处分。有权对墓地的使用是使用权,而使用权也是物权的一部分,我国学术界曾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一说,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即指对他人之物进行支配的权利。在我国这种社会制度的情况下,墓地使用是设立在国家或集体土地上的一种使用权,这个墓地的建设使用同时要经过国家的允许,所以学术界内的一种观点就认为,墓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只是它在设立的时候要经过国家的允许,需要经过各项的审批报告才能够设立,只是一种各方面条件受到限制的用益物权。

    我们仔细的研究和探讨过后,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各项规定里表明,我国的用益物权的体系里包含的用益物权有下面几种特点:

    首先,用益物权其实是不完全的物权。大家都知道,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教科书上将其称为对世权,这一说法毫不夸张,只要是物体还存在,所有权就永远不会消失。但是用益物权就跟所有权有所不一样了,用益物权是对某个物有条件的使用,用益物权的使用是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的。

    其次,用益物权只是对一个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权的主要目的是对物的使用,算是所有权中的一个部分衍生出来的,是对别人的财产部分使用的权利。

    再次,用益物权行使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是首先要占有他人的财产,一项财产只有先占有以后才能使用收益,就好比说房屋租赁,只有在占有他人房屋的时候,才能实现自己使用的目的,如用来自己居住或进行市场盈利的活动。

    最后,用益物权的范围指向一般是针对他人的不动产物权所行使的。现实生活中,用益物权往往是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取得的土地权利为对象。为什么这么说呢,笔者归结了以下两种因素:第一,物权所有人一般都要以一种方式让世人所知悉这个财产是自己的,除了自己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侵犯,而让世人知悉的方式就是要对外宣称也就是公示。在我国,公示的形式有很多,从财产的角度上来划分,大体上也就两种,分别是动产的公示和不动产的公示。我国《物权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动产的公示方法较为简单,大部分是只要占有该项财产就可以达到公示的效果和目的,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之所以要说大部分动产财产仅仅需要占有就可以达到效果,是因为我国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着想,将一少部分的动产也当作不动产来看待,例如说汽车、游艇和飞机等,因为此类动产的价值较高,仅仅以占有的方式就承认此类财产的所有权的话容易引起社会市场秩序的不稳定,并且也不能对权利人的财产起到足够的保障作用,所以将其看作为不动产来对待。而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则较为繁琐,需到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才可以达到公示的效果。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价值一般都比不动产的价值低,所以如果有必要使用他人的动产财产的话,债法体系里规定的借和租完全就可以调整此类范围,没有必要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

    通过上面一系列的论述可以得出,墓地是对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利用,看似符合用益物权的要素,经细细对比过我国《物权法》的内容后又觉得不完全合适,因为墓地使用权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且我国《物权法》中明确的用益物权的体系制度里也没有涉及到关于墓地使用权的这一说法和概念。

    上面说到墓地使用权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墓地的使用主体和内容并不是口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墓地,用我们口常的口语来说就是坟地,是放置逝者衣物尸体骨骸的地方或者说是场所。。)由于中国古代就对墓地十分重视加之中国千百年来民众对于自己祖先的祭奠和寄托思念之情的累积,形成了中国丰富的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由于受到这些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国民心中,“逝者为大,入土为安”的思想使国人认为能在先人或者自己百年之后有一块稳定的“方寸之地”就显得尤为重要,国人也对此也就尤为重视。墓地使用权在使用中和《物权法》中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三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下面不再赘述)在使用和转让方面较为自由,国家并没有过多的去干涉国人行使此类的权利,可是墓地使用权则与此类用益物权不大相同。国家禁止墓地自由流转,在法律上也有严格限制,并且与建设用地等用益物权上的重复利用方面相比,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也很少有墓地可以能够重复利用的,依照我们朴素的情感来讲,现在的社会用“二手”物品并不稀奇,可是谁愿意在自己百年之后使用的方寸之地还是“二手”的,其次由于现在墓地的建造形式大多为水泥石碑建成,其再利用率的可能也较低。

    第二,从使用权价值角度上来看,墓地使用是土地使用的一种特别的方式,并且回报效益较低。所以,一旦出现了不合理的规划时,这块土地资源不仅不会产生它应有的利处,反而会吞噬其它土地资源,使得国家本来就很紧张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规划或管理不合理的时候甚至可能造成另外的问题,比如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导致更加严重的结果出现。由此方面可以看出,国家一定要合理规划和使用墓地,更加严格监管,使墓地的建设和墓地经营权的取得方面更加规范。尽管这么说,仅仅以这些说法和观点就将墓地使用权归类到特许的用益物权系统中,显得较为单薄、无力。


0
咨询电话:4000-68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