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这一行为,对于我们普通民众看来,此种行为就是用来获取某种物品所有权的行为。可如果将此种行为上升到法律的范畴来说也就不一定全是这样了。我国法律中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物,是指由民法规定的,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或能与人身相分离,并占据一定空间的东西。从能否移动并且移动能否破坏其本身价值的角度上来说,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通常说来,普通的物体经过买卖,所有权就会随之转移,而其中那些被归类为不动产的物,就不会那么简单了。就拿我们在上文中讨论的土地来说,因为我国是土地公有制的原因,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只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在此之外的主体仅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利用土地的收益权。我国的《墓地管理暂行办法》也有规定,公墓占用地的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公民之间禁止买卖。从这里我们就可以得出,不论是城市居民或者是农村村民,无论是通过买卖取得还是通过集体组织分配而无偿拥有的墓地,对所得土地资源只有使用的权利。只是以这种特殊的形式使用国家或集体的土地。
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以下三种:分别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另外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一种权利为租赁权,租赁权属于债权的一种,指的是合同的承租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租方的租赁物用以合法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上述物权和债权的租赁权都涵盖了对物的使用权,所以在此看来,使用权并不是物权所特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