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虽然关于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明确规定只有第六条,但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其他与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事务相关的有关殡葬管理的共性条款也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殡葬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己不能适应现代殡葬行业发展的需要,函待补充、完善。

1、未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实践证明,国家政策法规能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各级政府是否重视,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支持配合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目前《殡葬管理条例》中未对各级政府在殡葬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土地、林业、工商、税务、水务、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殡葬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管理职能,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在殡葬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职能加以明确界定。
由于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对其是否履行职责也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对殡葬管理是否重视,是否支持,完全取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认识的高低和个人的好恶,致使目前基层殡葬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政府重视、部门配合支持时,就有所发展;政府重视不够,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力时,就停滞不前,甚至严重滑坡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乡(镇)殡葬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2、对民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目前《殡葬管理条例》对民政主管部门的部分职责规定得不够详尽。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经营丧葬用品行为如何实施管理规定得不够详细。目前,经营丧葬用品行为在基层不断增多。为了防止违法经营,基层民政部门普遍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须报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事实证明,这一规定在规范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方面起到了有效的管理作用,但它也是于法无据。二是对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输及其它殡葬业务如何实施管理规定得不够明确。近期以来,一些个体司机为了牟取暴利,使用几乎报废或已经报废且无牌无证根本不符合国家运尸车标准的货车,在不对尸体做任何卫生处理的情况下从事遗体运输业务,并在经营活动中偷逃税费,严重影响了殡葬事业的顺利开展。由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无如何对此类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罚的规定,致使各地民政部门在对长期违规营运尸体、搭售丧葬用品的个别个体车主进行管理和处罚时,于法无据,处于一种有管理职能,却无法实施管理的尴尬境地。
3、未理顺殡葬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类关于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的办法、规定未对殡葬执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致使殡葬执法队伍建设严重滞后,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市县(市)没有专门的殡葬执法队伍,殡葬事业单位普遍担负着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两种职能②。这种管理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的局面,使殡葬管理工作对殡仪经济效益有着极强的依赖性,一旦殡仪经济效益出现滑坡,殡葬管理经费就无法得到保障,殡葬管理也必然难以开展。与此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放开殡葬市场将会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殡葬事业单位独家经营的局面将不复存在,担负着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且底子薄、负担重的殡葬事业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受到殡葬管理职能对殡葬业务发展的影响,不利于发展殡仪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