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保护、规范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统一立法,现有的专门针对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习惯保护的正式立法只有2005年3月1日出台的《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和2007年3月1日出台的《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其他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地方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

比如,江苏淮安200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的通知》、新疆自治区政府于2007年02月14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关于加强穆斯林殡葬管理,继续推进丧葬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的内容、沈价发「2006]167号《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对沈阳市回族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在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建设我市第二期回民公墓和完善回族殡葬服务设施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十堰市委员会关于《尽快解决城区回民殡葬服务处》的第069号提案等等。这些规定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工作实际中解决本管辖区域和职能范围内有关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是对少数民族殡葬习惯某一方面或某一个具体问题的关注和解决,,且适用范围有限,法律效力不高,有的甚至只是建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法解决现如今在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习惯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因此,从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传承其传统丧葬文化、维护和谐民族关系的角度出发,函需国家殡葬管理部门出台规范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的统一立法,以保护少数民族在殡葬实行过程中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