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我国部分法院对于墓地使用纠纷的处理结果,间接表明他们认为民间习惯中的墓地使用权能够产生类似物权的法律效力。不过,判例通常只对案涉诉讼标的产生既判力,而上述裁判要点对于其它同类案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各地法院对于墓地使用纠纷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的重要原因,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法院惯例遂可由此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先例中的裁判要点一旦成为法院惯例,该裁判要点即达到法的确信的程度,从而产生习惯法。正如德国学者Enneccerus Nipperdey所言,“今日之习惯法大部分是在最高法院惯常之司法判决见解的外衣下,通过法院的惯习成为法官法而产生的。
这样,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可透过以下机制得以生成:民间习惯中存在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一个案判例确认民间习惯中的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一最高人民法院将载有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的个案判例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一民间习惯中的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经指导性案例而上升为习惯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