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原附属于殡仪馆,属殡葬事业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殡葬事业单位逐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走企业化经营之路。特别是近几年来,引内资、外资合建经营性公墓,更加注重实行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体制,已初步形成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作为一种殡葬服务设施,它直接以满足人民群众丧葬消费需求为目的,必须按照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规范其行为,这就要求经营性公墓,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通过有偿服务,增加经营收入,用较高的经济效益促进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实现。

例如在墓区建设规划上,要把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作为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决不能重经营轻建设,把经营性公墓办成乱坟岗,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引内资、外资合建经营性公墓决不允许边营业、边建设,必须先建设,经验收具有对外经济条件,正式批准后,才对外营业。
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一不能以满足丧主的一些落后要求牟取暴利;二不得违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关于墓穴占地面积的规定,随意扩大占地面积,三不得在墓区搞封建迷信活动,任不法商贩或公墓自身出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污染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