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规定清楚使用期届满时通知家属的时间与方式。有必要在经营性公墓使用期到期之前一年到半年的时间就告知家属墓地即将到期的事宜,以便督促家属早日续期重新签订合同并缴费。对于在购买墓穴时留下联系电话的家属,可以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这就需要经营性公墓单位建立有准确信息的永久性登记薄,需要经营单位定期回访或在每年清明年祭祀时重新核实、更新登记薄的相关信息。对于采用电话告知方式联系不上家属或经营单位未建立起有效的登记薄管理制度的,经营单位应当以合适的公告方式将墓穴即将到期信息公示出来,例如利用墓园大门口的公开栏、墓碑旁的醒目位置、企业网站或当地民政部网站公告处提醒。

其次,要明确经营性公墓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费宽限期。考虑到移动死者骨灰事关善良风俗,需要慎重行事,因此设置一个续费宽限期能够适当安抚逝者家属的情绪,让家属更易接受这一安排。这个宽限期以一年为宜,92有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两年。
再者,要明确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续费标准。经准许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重新约定续费标准以及要缴纳的费用项目和数额。有些费用项目只需缴纳一次的,比如安葬费,在续缴时则不需要再次交纳。其余的如护墓管理费、墓穴的租赁费等具有延续性的费用项目则需要续缴。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现实情况,续费标准以及费用金额由当前市场标准决定最为合适,但不可高于其标示的同类新墓位的收费标准。这样既能顾及到公墓企业的经营需要,又能保障购墓者的权益。
最后,针对未续费的墓穴的不同情形也要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案。若使用期限届满后过了续缴宽限期后仍无人续期缴费,出于不再占据土地资源的考虑,该墓穴使用权应归于消灭,视其为无主墓,由经营者依据善良风俗谨慎处理。可以设置一个骨灰保管期作为处理无主墓的缓冲期。在骨灰保管期间,经营者应该继续通知亲属按规定续期或领取骨灰离开,若既不续期又逾期不领取骨灰的,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经过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墓经营单位可以掘无遗族管理墓。对无主墓的骨灰挖出后不可随意丢弃,要进行集中、慎重地处理,采用可降解的环保方式安葬,并树立纪念碑标志。以这样环保生态方式处理既能避免保管设施中的骨灰大量积压,又不违反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