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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购墓者使用公墓的最高年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2-15 浏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2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还可以再续期多少年,总共不能超过多少年。在土地的使用年限上,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年限,商业用地是四十年年限,综合或其他用地是五十年年限。墓地应当属于综合或其他用地,因此墓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购墓者使用墓穴的年限定为多少年最为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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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经营主体对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权期限长于购墓者20年的使用周期,因此允许购墓者申请继续使用墓地也是理所应当的。但我国并不承认经营性公墓的永久使用权。这一观点可以在2001年颜贵康诉上海市淀山湖归园公墓一案中看出。在此案中原告颜贵康与被告上海淀山湖归园公墓签订了认购墓穴合同。法院最终的判决中,认定该认购合同中“墓穴面积暂估为1000平方米”、“对该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用途为修建家族大墓”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墓穴买卖协议无效。因此,明确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台湾地区的做法。依据台湾《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得经同级立法决议,规定(公立)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设施之使用年限。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私人坟墓的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届满之处理,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台北市殡葬管理自治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期限为七年,但有特殊事由,得申请展延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十年。除花莲县墓基使用年限为15年,金门县墓基为20年之外,所有的县市皆不超过十年。可以看出,与大陆地区20年的公墓使用期限相比,台湾多数地区采用的十年年限显得十分短暂,并且还是不得再续期的最高年限。台湾学者王毓正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县市政府对于公立公墓之管理与永续利用,以避免活人与死人争地的窘境,更可助县市政府透过适当的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密度之变更,以增进都市生活环境的舒适与便利,并强化都市机能。

    笔者认为,确立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若确立的使用期限过于漫长,购墓者可以不断地续期,不限次数与时间,必将会导致购墓者长时间的占有公墓用地,不利于土地的永续利用和公墓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利于我国殡葬改革目的的实现。若确立的使用期限太短,或者不允许在20年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再续期的,则对于多数仍保持着传统殡葬习俗与理念的民众而言是难以接受的。笔者建议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定为50年较为合适。50年最高年限期满之后应当通知家属依规定将骨灰或遗物取出抛洒、植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能再占用墓穴用地。至于期间续期多少次,每次续期多少年则可由公墓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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