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墓种类的划分不符合社会现状
因为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墓按照城乡二元化的标准将公墓分为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和在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多个城市都出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所以该部门规章的对于公墓的种类划分存在错误。又因为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中将公益性公墓定义成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服务而构建的建筑、组织和系统等,所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公墓的种类划分存在错误。

建议将公墓按照是否具有营利性的标准,划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也建议将公墓按照所处位置的行政区划标准,划分为城市公墓和农村公墓。因此,一共可以划分为城市的经营性公墓、城市的公益性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公墓、农村的经营性公墓这四类。这样多元化的分类方法更加符合错综复杂而又千差万别的国内墓地现状。比如,部分地区存在城中村,其土地资源比较稀缺而且经济价值较大,虽然城中村的墓地属于农村墓地,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角色往往更加符合城市居民的社会角色。随着中国土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城市中出现了部分“死不起”的人群,城市的公益性公墓的设置就是为了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民生。
2、统一各个地方性规范对公墓种类的划分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三条中将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而在《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公墓划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三类。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公墓按照是否具有营利性划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但是其定义却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不完全相同。
因此,建议全国性规范按照上文的标准将公墓的种类进行重新划分,各类地方性规范以全国性规范为标准修改相关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