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殡葬改革全面展开,并得到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重点是在全国大中城市倡导实行火葬,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及骨灰公墓。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了《关于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墓葬建设与管理进入了法制阶段,这就是第一次殡葬改革的开始。

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并将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两种管理类型,指出:“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1998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从对墓园的法规制定来看,第一次殡葬改革的基本完成后,现代公共墓园的建设时期也就随之而来了。虽然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但是由于需求量的迅速增加,现代墓园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由于城市发展程度的不均衡也导致墓园发展的不均衡,沿海城市的墓园不仅能够在景观上面结合可以结合自身文化,而且吸收了西方的多种生态小型墓式,整个墓园的发展呈现一种中西交融的状态,并且在对大众的观念转变方面宣传得更加到位,大众的接受度也比较宽广。内地墓园虽然也在大规模发展,但是较之于东部发达地区还是比较粗放,对于生态和文化的关注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