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的分类是基于我国城市农村地域划分的现状出发的,公益性墓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而城镇是经营性墓地存在的主要土壤。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现实状况,可以将两者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经营主体的不同:随着近年来允许民营主体进入殡葬行业,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由原先的殡葬事业单位转为市场经营主体;而公益性墓地自然是由村民自治,即由村民委员会一手操办。
二是审批程序的不同:取得经营性墓地首先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批并认可,根据相关规定,先由墓地经营者向乡级以上(不包括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其认可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才算完成审批手续;公益性墓地的程序就相对比较简洁,仅仅经过乡政府审核,再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即可。
三是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两种墓地取得的方式并不相同,因两者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存在区别,公益性墓地是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经营性墓地则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因此公益性墓地不存在行政划拨取得的情况,而经营性墓地包括出让方式的取得,还包括行政划拨,且划拨的目的、范围等都有相关规定明确说明。
四是墓地使用权取得的不同:两种性质的墓地产出的基础不一样,即两者使用权的取得不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建立在经营者与购买方达成合意一一签订墓地使用合同的基础之上,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而公益性墓地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凡属于集体组织的成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便当然的享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