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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5-12-13 浏览:

    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经营性墓地定义为:非农村居民通过向已经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的墓地经营者支付价款,从而拥有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行使一系列权利,包括排他吐占有土地,建设、维护墓地及附属设施。墓地设施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法律关系的客体,通过支付对价享有的法律权利是在客体之上建设、维护墓地及附属设施,安葬亲人进行悼念缅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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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可以将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归纳为以下特点:

    一是取得的有偿性。具备合法资质墓地经营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支付一定对价从而取得墓地使用权,但其只能向非农村居民提供相应的墓地,购墓者应该向经营者支付一定价款才能从经营者手上获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的,需支付一定对价。

    二是具有期限性。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经营性墓地恰恰相反,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即其使用权限是有期限限制的。使用期限的长久并不是也不可能由经营者规定,它一方面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是政策的规定,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期限的约定也起到一定作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尤其最高期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这是由城镇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一旦期限届满,国家就应该使用所有权,将墓地经营者手上的使用权收回,当然并不排除墓地经营者可以依据相关程序进行续期。对于最终购买墓地的人来说,其在受让墓地上的使用期限是建立在墓地经营者使用权期限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其墓地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墓地经营者自身墓地经营期限。

    三是受限制性。首先受国有土地所有权限制。墓地经营者支付出让价款并获得土地的使用权限,在取得的土地之上进行墓地经营。购墓者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由此可以推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的结论,拥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没有发生性质变化,国家还是相关土地的所有者,这必然导致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内容、期限及实现方式等都很大程度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经营者取得使用权并不是其最终目的,经营盈利才是目的,因此购墓地者取得经营性墓地的实质是经营者与购墓者达成合意的过程,双方不仅要遵循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而且还要受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束,譬如墓地使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使用、使用期限内不得改变墓地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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