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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说的理论辩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5-12-14 浏览:

    物权说理论从物权角度分析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并肯定墓地使用权是一项物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等特征,物权说理论与债权说理论相比较而言,其更有利于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让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更加稳定,其优势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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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能够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属于物权一种,可以保障购墓者的权利得到法律最低限度的保护,还能最大程度避免购墓者与墓地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降低墓地使用权被侵害的概率。物权具有排他的特征,除权利人及权利人所授权之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妨碍权利的行使,他人一旦侵害墓地使用权,权利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保障自身权益。物权化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可保障墓地长期利用的稳定性,符合我国殡葬习俗,减少购墓者及后人的后顾之忧。

      二是物权是支配权,在遭受损害时能够寻求的救济方式比债权救济途径更为宽广。《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可以适用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救济,因此当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遭受侵害及妨碍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寻求救济。墓地基于其特殊性,寄托亲人之间的情感,这就赋予墓地使用权具有人格利益,一旦墓地使用权经受损害,并造成损失甚至是不可恢复的严重损失,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而债权性权利遭受侵害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物权在遭受侵害符合一定条件下,因其具有人格利益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物权的期限受当事人意志干预较小,比较稳定。物权说理论主张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与地上权相近的物权,不因土地的流转而发生变化,其使用时间取决于土地取得的方式,且较债权性的权利使用期限更稳定。这与购墓者购买墓地的合同目的是一致的,同时可以减少墓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来自经营者的侵害。

      四是基于政府征收、征用的对象是物权,将经营性墓地定性为具备物权性,使得其在被征收、征用时寻求补偿的主张能够有所依据。

      五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赋予墓地使用权物权性质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例如美国、口本、韩国等国家,此做法能够有效限制所有权给墓地使用权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才能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相关权益。

      总之,通过物权与债权的特性以及两者的救济途径的对照,笔者认为赋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性质更加合理,且更符合墓地权利人订立购墓合同的目地,进而使其权利得到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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