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葬用地的调控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有基本的调控思路,同时还要有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结合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与上述的调控思路,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一)推动殡葬改革的宣导制度化,增加殡葬改革宣传的力度。国人对节地葬等绿色殡葬的接受程度普遍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观念尚待转换有关系。因此,多途径的舆论宣传也就非常有必要。近年来,每当清明时节,相关部门以及媒介的舆论引导,对于绿色殡葬的推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墓葬用地的损耗已然很清晰。应该说,这与有关部门以及媒介的宣传倡导是分不开的。只不过,这样的一种宣传和引导应该是可持续性的,而不是阶段性的。相关部门应将殡葬改革的宣导制度化,从而逐步推动国人观念的转化。
(二)制定殡葬用地规划方案,推动墓葬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尽管有着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中的相关规定,但除部分地区外,多数地区的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却一直未被纳入到城乡总体规划之中。其原因与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细则对殡葬服务设施的规划缺乏相关内容直接相关。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的殡葬用地规划方案或办法,将殡葬服务设施用地的属性与使用阐述明白,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修订。若如此,对墓葬用地调控将大有裨益。
(三)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破解财政投入不足难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公益性公墓建设之所以总体迟滞,除公墓建设思路上有待重新审视以及往往缺乏规划外,相关配套资金的严重短缺也是一个重大原因。因此,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争取足够的资金支持考虑,相关部门应争取将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到国家公共服务专项规划之中,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破解财政投入不足难题,解决农村无序埋葬的弊病,为农村殡葬事业改革和发展打造坚实的平台。
(四)通过审慎立法,对殡葬用地的规划与使用进行明确规定。如前文所述,我国殡葬行业的乱相,主要是由于缺乏有力的法规所魏《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目前已面临修改境地。由于许多关涉殡葬改革的瓶颈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也一拖再拖。研究表明,殡葬法的出台要远远好于《殡葬管理条例》。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探讨出台殡葬法,在对关涉殡葬改革系列瓶颈问题取得官方与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对诸如墓地的规划、定位、分类、经营主体、准入机制、墓穴租售、墓穴使用以及相关惩罚条款,均明确载明,杜绝非法建墓以及违规售卖墓穴的现象继续发生,从而实现公墓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