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是对其效力以及救济方式等内容讨论的前提。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产生的争议,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我国墓地使用权法律规范空白,以及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导致的。从而既引起了在司法裁判上的不统一,同时也使权利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在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上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建设中,明确其法律性质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在将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之后,才能对其相应的内容以及救济手段进行,制度上的设计与完善。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墓地制度进行探究,发现其大多将墓地相关土地权利规定为物权性质。对于物权性墓地使用权的优势,上文已经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在此就不再次赘述了。虽然我国与国外的土地制度不同,但其对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物权化并无实质影响。

其次在墓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上,各国均明确了其使用期限以及续期方式。例如德国在土地利用率较高的柏林州,则设立20年的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购买进行续期。而在土地资源较为充裕的勃兰登堡州,其依据墓葬形式的不同而设立的最低时限也不同,但其均有较长的使用期限。土葬形式的最短20年使用期限,而以骨灰盒形式埋葬的最短巧年。其依据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而灵活地设置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墓地使用权时限的设置具有一定启发作用。而我国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应当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它的续期方式。
最后,在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上,韩国是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了其墓地基地权。而我国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私人墓地纠纷,通常在法院的审判中也因习惯风俗等原因而支持其墓地权益。虽然习惯法在我国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地区存在的风俗习惯,并运用合理的手段将习惯法进行转化。
综上所述,基于我国目前农村墓地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的现状。明确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与期限是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制度建设的第一步,也是保护农民墓地权益与土地权益平衡的重要一步。与此同时,明确我国农村私人墓地上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缓解农村私人墓地与其他集体土地之间冲突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