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属性上,四个国家都将其设定为物权的形式。但其在物权形成的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韩国与美国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其物权性质的墓地权利,而德国与英国则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

在使用期限以及续期方式上,各个国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美国的墓地地役权无期限,因此也不存在续期等问题。但其他国家还是对墓地的使用期限做出了限制,比如在德国柏林州将其设定为20年,期满后通过再次购买进行续期;韩国规定其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可进行续期;英国依照约定最长可设定100年,同时对于伦敦地区的75年以上墓地则以深埋的方式形成“双层墓地”。其他国家对于墓地使用权的期限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一般认为我国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为20年,而农村地区的墓地使用期限则无明确说明。因此,明确我国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其续期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在取得方式上韩国的墓地基地权有明确的三种取得方式,即时效、合同、合法建造,其不用进行记即可依法取得墓地基地权。美国在判例中亦认为其权利的取得不需要进行登记,但在地方各州法律中对其还是有着严格的取得制度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与英国墓地制度的确立是基于判例,也可以说是从习惯法转化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我国农村私人墓地存在大量违建行为,其从本质上讲是风俗习惯与管理性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对于此类问题是否可以借鉴其经验,以习惯法的方式承认农村私人墓地上的目的使用权,其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