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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5-12-10 浏览:

    对性质的准确定义是进行相关权利保障的前提。农村墓地纠纷中因墓地产生的物权、相邻权纠纷屡见不鲜。但是就我国的现有立法而言,却没有指明墓地使用权究竟是隶属于债权还是物权,而又具体地是属于两者体系中的何种类别,城市的经营性墓地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相关使用权其所具有的属性又是什么,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何在。因为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加大了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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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于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目前没有明确界定。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目前均不明确。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文件与官方声明中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探讨。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上文也有提到,2011年4月初,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谈及:墓地是租赁关系而不是产权关系,亡者后人对它具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对于墓地的使用权应当建立在合同签订的基础上,规定20年为期限,若超过这一期限,就需要另行交付管理费。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墓地使用权人与公墓经营者之间应当为租赁形式的债权关系。而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来说,有学者认为,实践中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获得通常需要集体组织成员与组织签署农村墓地使用权协议从而获得其使用权,因此其也表现为债权性质。目前在理论界主要有债权说、用益物权说、特许用益物权说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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