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众对墓地二十年的使用权期限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管理费交纳期限,有的认为是墓地使用权期限。其实,源头应该是1992年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1998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如此,20年只是墓地管理者与丧主签订的服务性合同的期限,丧主亲属只要主动交纳管理费,墓地使用权自动延期。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在村民心中产生很大疑问,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无具体规定。

国外关于墓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也不尽一致。2009年,伦敦政府为了解决墓地资源的紧张问题,提出试行“双层墓地”政策,意思是对于那些存在了75年的墓地,将老墓地的主人遗体挖出深埋,然后在原址引入新的主人,以此对现有墓地资源进行重新利用。即伦敦的墓地使用权期限为75年。瑞典的《墓地权法案》规定,如果某人在公共安葬地点的某个确定的墓地墓葬,而没有留下可以使该墓地的墓地权得到转让的亲友,那么该墓地应该为死者保留至少15年。即此种情况下墓地使用权期限是巧年。
中国的土地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允许那些存在百年、千年甚至几千年的墓地存在,中国的土地资源终有一日会枯竭,必须要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鉴于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即一般三代之间比较亲,感情比较深厚,故墓地使用权在三代内必须保存。再者我国卧前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最长期限是70年,一般祖孙的年龄差距一般也超不过70岁,考虑到我国目前人均平均寿命为73岁。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伦敦和瑞典的做法,明确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期限届满,墓地使用权自动灭失。但将墓地主人遗体挖出进行深埋,深埋何地或者引入新主人的对象,必须告知原墓地主人亲属并征得其同意。告知方式也借鉴伦敦的做法:②其一,通过墓地使用权人在村民委员会登一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联系;其二,提前一年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刊登;其三,提前一年在村委会公告栏及公墓区入口处进行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