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墓地使用权都是无偿或低偿取得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农村村民将墓地使用权进行流转,那么农村墓地使用权即不存在价格的问题。但是农村墓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只有合理有效地对其进行配置,发挥其最大的效用,才能不断满足广大村民的利益,这即是上地法律施行土地管制的立法初衷。

在上述允许流转的例外情况下,为防止农村墓地所有权人不正当地以高价或低价进行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也为防止农村村民最后“死无所葬”,必须要求对墓地使用权价格进行把关。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进行限制,一方面保证其他村民能合理享有农村墓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又能保证农村墓地所有权主体墓地投资的收益。因各地人口数量、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不能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价格采取一刀切。土地市场交易的基础是土地资产的量化,而量化的基本手段是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不仅是公平交易、征税、土地融资的依据,而且还是国家确定基准地价的前提。④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农村墓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出现上述可以流转的情况,农村墓地所有权人欲出让墓地使用权时,必须申请价格评估,然后根据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墓地使用权流转,中间差价不得少于或多于30rk。这样既确保了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应有的保障性,也使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能平稳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