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宋王朝建立于唐末五代十国割据混战之后,赵宋王朝在汲取五代时期武人篡权的教训之后,在宋朝建立之初宋代统治者就确立了文官治国的体制,如宋英宗时期的朝官蔡襄曾对宋代的文官治国的体制有过较为全面的总结:“今世用人,大率以文词进。大臣,文士也;近侍之臣,文士也;钱谷之司,文士也;边防大帅,文士也;天下转运使,文士也;知州,文士也”。为从社会中选拔大量的文人知识分子,宋朝在建立文人治国的体制之后,便开始改革唐代的科举制度,使得科举制度更适用于宋代统治者的需求,科举取士的人数也是急剧增加。

张希清先生曾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科举取士人数进行统计和考证,得出“宋代平均每年取士人数约为唐代的5倍,约为元代的30倍,约为明代的4倍,约为清代的3.4倍”,并指出“宋代科举取士之多,是空前绝后的”。受到这样政治形势的影响,在宋代出现了“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的现象。大量的文人知识分子通过科举及第为官后,中央任职者占少数,多数官员被差遣到地方任职,又加之受到宋代任官回避制度的影响,使得地方官多是远离家乡故土,于外地任职。大量的官员外地任职,在卒于任地之后,便牵涉到是否归葬的问题。一部分官员在到达一定年龄之后,便上表告老还乡,后卒于故乡,便不用再考虑长途归葬的问题。另一部分官员则是不幸卒于任地,这类官员由于是卒于外地,便要由其子孙将其尸骨运回归乡或祖莹归葬,其中一部分由于归葬路途遥远或者归葬经费不足,便就于卒地安葬。此外,还有一部分被贬的官员在卒于任地之后要上奏皇帝,在得到允许之后才能归葬,否则只能葬于卒地。
在宋代官员归葬群体中,如单从归葬费用来源来划分,可分为“诏葬”和“非诏葬’J两种类型。“诏葬”即官葬,又称“救葬”,主要是指对于皇亲贵臣的丧葬费用由政府出资,并遣中使官护丧,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对于官员卒后一种特殊的礼仪制度。“非诏葬”则是指有官员自行筹措丧葬费用。对于诏葬的官员来说,由政府出资筹办丧葬,可以为其家庭省去一大笔丧葬费用。宋代做为一个对士人礼遇甚厚的时代,在官员卒后的优恤方面形成了“勋戚大臣亮卒,多命诏葬,遣中使监护,官给其费,以表一时之恩”的常态。在被诏葬的群体中也因官员的品级有着不同的待遇,如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载有:“诸臣僚身亡,得旨令所属量行应副葬事者,所须人、物计功、直、通不得过一千贯。曾任执政官以上者,不拘此令。”②由此看来,诏葬对于一般官员的丧事费用的标准,不得超过一千贯,但是只有极少数官员赐额能超过一千贯。程民生先生就曾指出,宋代官员诏葬赐额范围大约在一百贯至五百贯之间,并指出宋代官员的丧葬费用至少是一百贯。仅从诏葬赐额的数量上来看,宋代官员在卒后的优恤待遇是很优厚的,但这种优厚也仅局限于宋代的上层高官或者有突出治绩的地方官员。其余很大一部分官员的丧葬、归葬费用都是自家筹措。由政府出资办丧,或诏于某地归葬,看似既风光又优厚,但在宋代的社会中还出现了“诏葬破家”的现象。关于宋代“诏葬破家”的现象,叶梦得曾在《石林燕语》中有过这样的评价:“大臣及近臣有疾,恩礼厚者多宣医。及亮,例遣内侍监护葬事,谓之‘救葬’。……‘救葬’,丧家无所预,一听于监护官,不复更计费,惟其所欲,至罄家资有不能办者。故谚云:‘宣医纳命,救葬破家。’近年‘救葬’多上章乞免,朝廷知其意,无不从者。”江、原本由政府出资办丧,并遣中使监护丧事,被认为是其家族极为风光的一件事。但是中使在筹办或监护丧事时,丧家不得干预,全由中使决定丧葬费用的花销,除了丧葬费用,丧家还要重金优待朝廷派来的护丧中使,这种花销往往使得丧家难以承受,以致于丧家多上章乞免诏葬。
由政府出资筹办丧葬事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丧家的经济负担,但这种待遇一般只局限于皇帝身边的近臣,或是在地方有突出治绩的官员。对于一般官员而言,丧葬所需花费则多由自家筹措,而对于那种家境贫寒,职位较低的下层地方官员来说,一百贯的丧葬费用对于他们来说已是难以承受,使其不得不先将逝者权后于某地以待归葬,或是变卖家产将亲人归葬。由此看来,对于宋代官员来说,即便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但相对平民家庭来说已算殷实,但在涉及归葬问题时,对于一般官员家庭来讲尚会对筹措归葬费用左右为难。可见在宋代的社会中,归葬时的费用开销对于宋人来说无疑是座难以逾越的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