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国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使得殡葬改革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适应新时期下人们群众对殡葬法律的需求,2012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近几年“豪华墓”“天价墓”等殡葬行业乱象频发,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政部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力图从法律保障角度使得社会实现“逝有所安”。卢建华(2019)针对《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提出殡葬立法应贯彻落实“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立法理念,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打破原有垄断,实现有序竞争。

喻建中(2016)认为《殡葬管理条例》立法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偏差,殡葬立法的作用应体现在更加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在殡葬活动中的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人死而平等上。汪俊英(2009)也认为农村殡葬改革应在坚持殡葬改革目的的前提下,推动殡葬多样性发展,让民众有能力自由的选择最后的归宿。汪俊英(2013)认为殡葬立法重点在于“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农村殡葬改革中”公权“与“私权“相伴存在,互不干扰,找到法律与民俗之间的平衡点,使得护节约土地与尊重民俗“实现双赢。王启梁(2016认为我国的殡葬法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节约土地作用有限,导致出现公墓危机以及“二次土葬““缴费土葬“等现象。习俗与国家对殡葬的双重管控以及殡葬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偏差导致了这种法治意外的发生。袁登云(2012)认为我国殡葬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法制建设相对薄弱,其中殡葬立法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经费不足、传统习俗根深蒂固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曾涛(2008)强调殡葬立法对加强殡葬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倡环保殡葬、绿色殡葬,让法律在实践中承担环保殡葬、保护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任。陈磊02009)将我国殡葬服务市场中的垄断归咎于政策形成的阻止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认为需要加强立法解决殡葬服务市场中的垄断问题。员莉叶针对少数民政殡葬法律保护,认为应重视少数民族殡葬习俗的法律保护问题,凝聚民族情感、维系民族意识,加强民族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