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分析,我们知道了坟莹作为祭祀权物化的形式之一及其存在的基础,人们修建坟莹的行为成为一项传统的习俗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国家在实施《殡葬管理条例》的时候,对火葬的推行并没有“一刀切”,而是有条件、有区别地承认了部分农村地区土葬的习惯和部分少数民族土葬的宗教信仰。但是,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对土地资源消耗的增加会减少土地资源的存储量和土地的利用类型。虽然传统文化中的祭祀权由于包含了孝道文化、风水文化、宗教信仰、族群认同等因素,使得在土葬区域的人们对土葬特别重视。但是,这个时代的经济、文化理念与社会制度已经不同于古代,祭祀活动作为联系个人、家族、国家三位一体的情形已经不存在了。实际上,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处理逝世者亲属的遗体,人们的祭祀权都是一样的,只是我们得注意,从民法里推导出来的人们的祭祀权都一样,可是,把祭祀权放到传统文化里,传统文化中的祭祀权就与民法里的身份关系推导出来的祭祀权不一样。正如在分析祭祀权一章讨论到的,传统文化中的祭祀权含有风水观念等多种内容,这其中就有迷信的地方。

因此,在价值层面上,国家领导人在1956年的时候联名倡议火化,就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新中国才成立,为巩固政权,得强化党的理论基础的普及度,在思想层面推广唯物主义,逐步将封建主义中影响新生政权的东西消灭掉;二是加强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当时国家百废待兴,工农业基础薄弱,对逝世者大兴丧葬礼仪一是影响人们生产的时间,二是丧葬礼仪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利于经济的积累。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情况出现了变化,国务院发布了《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从行政法规上推行火化,并区分火化区域与土葬区域,逐步将土葬区域全部变成火化区域,这时的目的已经不同于50年代了,主要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增加土地的战略储备,为国家的未来农业与经济的发展预留空间。但在民众情感层面,改革开放以后传统家族制度、祭祀活动再次复兴,经济发展的农村也大兴土木,人们翻修祖先坟莹,修订族谱,捐建氏族祠堂。虽然民政部门在尽量的推广火化,但在农村,尤其是没有实施火化区域的农村,人们对逝世者的遗体处理更多的是选择土葬。坟莹作为祭祀权的物化形式之一,笔者在文中从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文化、风水文化等角度分析了人们认可坟莹存在的心理因素,其实这些都是人对大自然朴素的认识的结果,而宗教信仰、族群认同,是祭祀权存在的社会基础,是祭祀活动制度化、社会化的表现。归根到底,这其实是人们对自己以及自己的后代的生活一种不安的担忧,而这种担忧,基于朴素的认识而实施的一些列祭祀活动,杂揉于各种文化之中并制度化、社会化。因此,在土葬区域内,传统文化中的祭祀权的内容里含有的迷信因素要被消除掉,施行现代文明的丧葬文化而又不占用土地资源,需要国家发展经济让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教育、医疗、养老都有保障,弘扬孝道文化,并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给予每一个人,提升人们认知的水平和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减少对他人的依赖和消除对大自然的认知错误而导致的迷信观念。如此,人们行使祭祀权的时候,含有迷信的内容已经不在,这种祭祀权就是从民法里依据身份关系推导出来的祭祀权。因此,当土葬区域的人们不再选择土葬的时候,祭祀权行使的自由和土地资源存储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就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