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礼·春官宗伯》和《礼记·檀弓上》的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与丧葬有关的制度,把族葬墓地分为“公墓”与“邦墓”,并明确规定了确定公墓墓葬次位的原则、棺掉的规制、随葬明器的品类和摆置方式等等。春秋战国时期,萌芽于西周末年的丧服制度渐趋完备。及至唐朝,居丧制度被《唐律》系统而完整地确定下来,开始了居丧制度的全面法律化阶段。《唐令·丧葬令》还专门对与丧葬有关的诸事宜作了规定,为后世各代所沿袭。

在我国古代,合葬虽然存在了很长的时间,却没有任何的律令对此作相关的规定,至于因合葬而引发的诉讼,就现有史料而言,没有发现相关的记载。检索汇集清朝7600余案例的《刑案汇览》,有“居丧嫁娶”和“发家”等与丧葬有关的案件,但没有与合葬有关的案例。民国时期,在晚清丧葬礼俗的基础上,进行了丧礼变革。建国后,我国实行了殡葬改革,提倡文明新丧葬礼,改革旧的丧葬礼习俗,这些改革内容主要涉及丧葬服制、丧葬仪式、丧葬礼节和遗体的处理方式等等。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又制定了《殡葬管理条例》,都规定的比较原则,未提及合葬问题。
以上分析可以给人这样的粗浅印象:合葬从古代至近现代都不是一个引人关注并容易引发纠纷的丧葬习俗。但最近几年出现的几起因合葬引发的诉讼,却不得不引发人们对这个结论的质疑。
「案例一] 2003年在江苏赣榆县发生被称为江苏第一例遗骨损害诉讼案件。原被告是同母异父兄弟。母亲结过两次婚,第一次婚姻育有一子,即原告。丈夫去世后,母亲带着年幼的原告改嫁,与后夫又育一子,即被告。后夫去世后,母亲长期在原告家中居住,一直到去世。原被告兄弟两人都希望母亲与自己的父亲合葬,最后,母亲被与前夫安葬在一起。被告对这样的安排不满,带人掘开母亲的坟墓,取走了母亲的骨灰和衣物,与自己的父亲合葬于一起。原告上门追讨母亲的骨灰未果,便诉诸法院。
「案例二1原告的父亲在其母亲自杀去世后,与继母结婚,生育了四个女儿。2004年父亲去世后不久,继母也因病去世。原告要求把父亲、母亲和继母三人合葬在一起,并在墓碑上写上三人的名字以供祭奠。妹妹们则表示,自己的母亲生前留下遗愿,决不和丈夫的前妻合葬在一起,她们不能违背母亲的遗愿。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以四个妹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三人合葬。
[案例三1原被告的母亲董女士和前夫李某生育了3个子女,前夫去世后,董女士带着3个孩子改嫁后夫王某,又生育了3个子女。2000年董女士去世,4年后,王某也去世。王某的3个子女想将董女士和王某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但遭到了前夫李某所生3个子女的反对,并诉诸法院。他们认为,根据当地的民俗,母亲应该跟自己的先夫也就是原告的父亲合葬在一起。而被告,后夫的子女却认为,母亲生前留有遗言,要求跟自己的父亲合葬一起,法院应该支持。
通过分析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这么几个特征:(1)当前的合葬纠纷主要是发生在与前夫(妻)后夫(妻)合葬的情形中。案例一和案例三是妻子和先夫还是后夫合葬的争议,案例二则是丈夫与前妻后妻一起合葬的争议。非夫妻之间的合葬,在民间偶尔也可以见到,如未婚男女殉情自杀后合葬于一起。<但迄今为止没有发现与此相关的诉讼纠纷。(2)诉讼的当事人都是死者的子女。在前面的三个案件中,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是死者与前夫(妻)后夫(妻)的子女,案件中的原告是死者与前夫(妻)所生子女,而被告则是死者与后夫(妻)所生的子女。(3)诉讼的核心问题是“妻子应该与哪个丈夫合葬一起”,而并没有“丈夫应该与哪个妻子合葬一起”的问题。案例二虽然是丈夫与谁合葬的争议,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要求父亲与自己的母亲(其父的前妻)合葬,而是要求父亲、母亲与继母一起合葬,因此,此案的关键不是“丈夫应该和哪个妻子合葬”而是“两个妻子是否都应该与丈夫合葬”。
合葬相关诉讼案件的出现.只是偶然现象.还是丧葬文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