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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在民事关系上的特殊性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05-08 浏览:

    对于古代有关墓地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学者对于墓地的性质存在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墓地属于财产的一种,认为墓地“与普通田宅一样,墓地具有作为重要财产的共性,属于最为珍贵的土地资源”,f8]但也有学者认为古代墓地具有非财产性,因为“将坟墓视为财产是不利于对坟墓的保护的,因为只要是财产就一定会被买卖。而作为死者安息之所,被随意买卖是对死者的不尊重”。笔者认为不能买卖就视其为非财产的理由是缺乏根据的,例如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违禁品,虽然不能自由买卖,但违禁品依然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虽然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墓地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财产的基本属性。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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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地作为一种有别于一般财产的特殊财产,受到古代法律的特殊保护。首先,古代法律规定墓地不得买卖。例如《明律》规定“若卑幼发尊长坟家者,同凡人论;开棺掉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清律》也继承了《明律》的这一规定。其次,坟墓不可被强制执行。“唐、宋律舍宅舆服器物违式皆令改正,惟坟则不改,无异于对即成事实的默认’即便坟墓设置有违国家律令或礼法,国家依旧不会强制更改,而选择了默认的态度,可见墓地相较其他财产,国家对墓地采取了更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体现出其神圣不可侵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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