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县官法日,发墓者诛”,对盗掘墓葬的行为自古以来就有从严处罚的传统。《唐律疏议》规定:“诸发家者,加役流;已开棺梓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虽发累,而未至棺梓者,徒三年”,《宋刑统》继承了这一规定。《明律》规定:“凡发掘坟象,见棺撑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己开棺掉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掉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家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掉见尸者,亦绞”,《清律》继承该规定。

古代对墓地的保护不仅限于对坟家棺撑的保护,其保护对象还包括墓地周围的土地、树木,以及墓地上放置的墓碑、砖石等,对墓地的保护具有全面性。另外,对于盗掘坟墓的案件,还有严格的破案时间的限制,若是到期不能解决案件,会对负责官员罚傣处置。这些规定说明统治者对于盗掘、破坏墓地等行为深恶痛绝,认为这种行为对统治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危害极大,也显示了统治者打击盗掘、破坏墓地行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