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营性公墓使用期限届满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足,在社会中暴露出众多的问题。
1.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通知丧主的方式具有局限性。现目前通知的方式主要有电话通知、信件通知、陵园公示三种。这三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电话、信件通知对于电话、地址发生变化的丧主无法适用,陵园公示通知则显得效率低下。

2.经营性公墓使用期限届满后,续缴护墓管理费年限无规定。我们通过对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的咨询了解到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一般要求超过10年,而我们在与丧主的交流中得知,他们更倾向于双方协商。这就需要对双方进行协调,既不能过多损害丧主自由选择权,也不能过分加大经营单位的管理负担。
3.续费宽限期不确定及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在宽限期满后不知对骨灰应如何处理。在《重庆市社会公共墓地使用合同书》中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对丧主宽限期一般约定为1年,重庆市个别已存在期限届满公墓的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实际采纳的宽限期是5年。而我们在对丧主的调查中发现,他们更倾向于3年。这个宽限期的时间到底应规定为几年才能更好地平衡经营单位与丧主之间的利益?宽限期满后,丧主仍未续期缴费,受葬者的骨灰应当如何处置?急需一个完善的制度来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