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期限届满的通知,除《合同法》第六十条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同时,为尽可能督促丧主早日缴费,更加充分保障经营者和丧主双方的利益,有必要要求经营者在墓位使用期届满前一段时间就对丧主进行通知。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通知体系,既能够保障通知的有效性,又不至于过分加大经营性公墓经营方的义务。通过调查获得的数据,并结合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建议建立如下通知体系。

1.直接通知。对于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的丧主能够直接通知的,在使用期届满前一段时间,经营者应通过电话、传真等现代即时通讯方式直接通知丧主其所租墓穴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直接通知最能保障通知事项有效到达被通知人,因此应将之作为通知方式的第一顺序。
2.信件通知。对于直接通知无果的,立即采取信件方式通知。为了掌握丧主准确的联系方式,经营性公墓单位可建立永久登记薄,以记录受葬者相关信息和丧主的通讯方式、联系住址。同时,为了及时更新丧主的信息,经营单位可在清明节、春节期间,在公墓墓区的进出口处设立“信息更新处”,对信息发生变化的丧主进行更新。
3.公告通知。对于穷尽前两种方式都无法通知到丧主的,则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以尽量争取丧主知晓其所租墓穴使用期已满。出于对丧主感情和善良风俗的保护,对丧主的公告通知应该采取比传统方式更为多元的途径,即同时将信息张贴在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的公告栏内,在到期墓穴墓碑合适的位置处,在民政部门和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可以将墓穴使用期届满之时视为公告内容送达之时,但丧主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推定的除外,为充分保障丧主的合法权益,续缴宽限期届满之时方为公告期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