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空白和立法模糊。目前关于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的文件。在针对经营性公墓使用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以上法律法规基本处于一个法律空白。对于续费宽限期、护墓管理费等问题虽有规定,但具体内容模糊不清。

2.立法与执法间的矛盾。比如,1998年颁布的《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2009年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为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要求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这两项内容要求政府对墓穴租赁费、护墓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干预。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并未对护墓管理费进行定价或者设定指导价,而是由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根据市场调节自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