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使用由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目的都迥乎不同。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而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基于成员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是由农民集体所使用的农用地。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是由农民个体所使用的土地,不一定是农用地。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占有土地并在其上建造坟墓等相关设施的权益。除上述主体、客体、目的之外,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公益性、禁止流转、使用期限期等也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二者不是相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