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水域或者滩涂从事养殖或者捕捞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国内多位学者也称之为特许物权或者自然资源使用权。

特许物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取得方式上相似。特许物权根据《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特别法而产生,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才可以取得相应的特许物权。农村墓地使用权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而产生,其中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需要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可以取得相应的农村墓地使用权,其他农村墓地使用权没有相关规范,一般根据民间习惯。
特许物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目的和排他性不同。首先,特许物权的主体是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特许物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同。特许物权的标的物属于消耗物,是矿藏、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特许物权的客体学界有争议,但是一般认为其不是特定物,而是获取并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不属于消耗物,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虽然特许物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但是特许物权的目的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获取并开发自然资源,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占有土地并在其上建造坟墓等相关设施的权益。最后,权利特许物权一般没有排他性,而农村墓地使用权有排他性。可以同时在同一自然资源上存在同一种类的特许物权,而同一块土地上一般只能设置一个农村墓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