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焦长权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宅基地权,本文持相反的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占有与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本文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理由如下: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目的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以户为单位为农村村民提供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以个体为单位为农村村民农民提供建设坟墓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转让等行政程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通过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取得、行使与转让等相关行政程序,可以转让。农村墓地使用权,以个体为单位,其设立等程序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一般不可以转让。然后,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所存在的土地性质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设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农村墓地使用权既可以设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也可以设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己经进行了权属登记的农户,其权利归属于某一特定的农户。农村墓地使用权归属于丧主,目前没有经过权属登记,丧主可能是存在亲属关系的多个不同户口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