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属服心丧的主要对象是母亲,另外还有父亲、大功之亲等等。
为母亲服心丧,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为应服期服的生母、出母、嫁母服心丧三年。《通典》中记载了几种父在为生母服心丧的情况。如徐遂答谢静云:“汉魏以来,通用士礼。庶子父在,为所生周,心丧三年。对于嫁母和出母也要心丧三年,如刘宋庚蔚之云:“出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按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其二,为降服后应服大功以及无服的母亲服心丧。晋贺循《丧服记》曰:“公之庶兄弟父卒为其母,大夫之庶子父在为母,皆大功九月。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对于本应无服的母亲也要服心丧三年,如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父在齐衰周,本自心丧,终二十五月。今虽无服,当不应减三年之节也。晋代开启了父在为母亲服三年之丧的先例,但只限于心丧,到了唐代,在武则天的倡议下,父在为母服正丧齐衰三年的制度也开始出现。

为父亲服心丧,西晋武帝是为发端。前已述及,东晋规定为在战争中败亡而生死未卜的父母也要服心丧。刘宋时期,皇后为父亲行心丧已经成为定制。刘宋大明二年(458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堰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
除为父母服心丧外,为从弟也有心丧之礼。《通典》载:“晋蔡吵之问徐野人云:‘从弟心丧,当除此月,不知犹应设祭者?对此例,徐乾学释曰:“如此条所言,则大功亦有心丧之礼矣。史书还有为舅父等恩重的亲属服心丧的例证,说明了个人的服丧实际上突破了为大功以上亲属服心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