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综合考量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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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乾隆皇帝在御制《大清律例序》中提到:“撰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由于风水的特殊重要性,清代地方官府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仅参照《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考虑了情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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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县档案,道光五年(1825)赖凤吾将其分受田业出卖给张光宇,该田业之内有赖凤吾的祖坟。张光宇买受田业之后便在赖凤吾的祖坟后修造生莹。张光宇修造生莹的行为遭到了赖凤吾之堂兄赖凤珍等人的强烈反对。于是赖凤珍等人以“私卖祖坟连接之地”具控赖凤吾,并具控张光宇“截脉进葬”。官府审断认为,赖凤吾不应私卖祖坟接连之地,于是将赖凤吾薄责示惩,而张光宇新修坟莹着即拆毁,赖凤珍缴还原买契价钱九千五百文给张光宇具领完结。
出于对祖坟的特殊保护,清代的法律禁止子孙盗卖祖坟旁边的余地。上述案例中,赖凤吾认为其所卖之地属于其受分之祖业,属于出卖己业之行为。赖凤珍等人认为,此地虽为赖凤吾所有,但是由于其位于祖坟连接之处,赖凤吾不应该私卖给张光宇。并且从风水习俗来看,张光宇在赖氏祖坟后修造坟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截脉”行为。从官府的最终处断结果看来,官府认为赖凤吾的行为违法,张光宇新修的生莹构成“截脉”。但是,官府权衡各方的利益,基于“情、理、法”的综合考虑对案件做了变通处理,对于张光宇所支付给赖凤吾的九千五百文由赖凤珍缴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