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丧葬活动的自主治理机制考察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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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生与死常常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儒家学说认为,“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①。“敬始慎终”被视为“君子之道”,大加赞赏;而“厚生薄死”则被斥为“奸人之道”,为人所不齿。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死者往生之后,生者便产生了一种让死者得以“善终”的道德义务。而履行这一道德义务的关键在于“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即生者应当按照死者在世时的标准侍奉死者。具体反映到丧礼上,应当做到“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也就是说,在丧礼上应当模仿死者生前的样子,将其送人另一个世界。就死者的遗体而言,当然应当予以完整保存,并藏之于阴宅之中,让死者在阴间得以继续生活。所以,在传统观念里,土葬是必然的选择。而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土葬的一些弊端,如浪费土地资源、污染环境、传播疾病、铺张浪费以及封建迷信等等。在此基础之上,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一种更为可取的丧葬形式—火葬,并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作为殡葬改革的基本方向。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双凤纪念园,

从根本上说,土葬与火葬之间的冲突是传统与现代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土葬被贴上了落后、愚昧、迷信的标签,而火葬则被视为进步、文明、科学的代表。在实践中,这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不同社会治理规范之间的冲突。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存在着三种具体调整丧葬活动的社会规范,即国家法(硬法)、软法以及民间法。
其一,就国家法(硬法)而言,其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殡葬管理的办法、规定等。这类规范站在改革者的角度,标榜科学与文明,试图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国家法(硬法)是火葬的主要支持者和土葬的主要反对者。不过,由于国家法(硬法)仅就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因而无法有效地指导具体的丧葬活动。例如,有些地区出现了“火化后再葬”或者“偷埋”的现象,即按照国家法(硬法)的规定将遗体火化之后,再将骨灰装人棺材予以土葬。这种做法表面上符合国家法(硬法)的规定,实质上却违背了国家法(硬法)的立法初衷。
其二,就软法而言,其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出台的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制定的文明公约等。这类规范与国家法(硬法)的立场是一致的,也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主要内容。而且这类规范对具体的丧葬活动规定得比较细致,如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具体指出要整治“装棺二次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等等。不过,软法的规定虽然比较详细,但却以倡导性规定为主,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而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其三,就民间法而言,其主要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民间丧葬习俗。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各地的丧葬习俗(主要指汉民族的丧葬习俗)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自古以来,土葬就是中国人死后最主要的处理方式之一”。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民间丧葬习俗不断发展完善,其对丧葬活动的规定是具体而细致的。同时,民间丧葬习俗依托道德、舆论等社会力量约束人们的行为,实际规范着具体的丧葬活动,是一种具有实效的社会规范。
在调整丧葬活动方面,国家法(硬法)、软法与民间法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竞争。国家法(硬法)与软法支持火葬,而民间法则支持土葬。从农村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虽然部分地区已逐渐接受火葬,但土葬依旧是最主要的丧葬形式。有些农村地区虽然被划为火葬区,但火葬却受到了强烈抵制,许多人通过“偷埋”、“火化而后土葬”等形式进行土葬。可以说,在调整农村丧葬活动方面,民间法在与国家法(硬法)、软法的竞争中取得了胜利。在民间丧葬习俗的规范下,农村丧葬活动成功地实现了自主治理。那么,除去价值层面的因素,仅就制度本身而言,民间法能够获得成功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沉水流域Z村“抬丧”习俗的案例分析,探究其自主治理机制,揭示其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的制度原因,并为国家法(硬法)、软法等其他社会治理规范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