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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用地的司法因应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9-19 浏览:

    农村殡葬用地的相关司法因应,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农村殡葬用地相关法规的活动。笔者通过检索“北大法宝”中涉及农村殡葬用地制度的案例发现,相关案例不仅内容繁多,且涉及面广。但根据这些案例的法律适用结果,仍可归纳出若干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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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殡葬用地的司法因应

    第一,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纠纷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以及第20条的规定,与农村殡葬用地相关的纠纷应由民政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124条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与农村殡葬用地相关的案件时,多以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张天玉、张秀珍与孙利、孙志宏、孙大勇排除妨害纠纷案,被告孙利、孙志宏、孙大勇三人在原告张天玉、张秀珍二人承包的果园内兴建殡葬用地将其父葬入其中。经当地民政部门协调,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坟莹迁走,但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原告诉至康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迁坟承诺。一审法院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告起诉确认的是被告侵权之后排除妨害的行为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中,原告(上诉人)虽宣称其诉争的并非迁坟本身,而是请求确认被告(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的行为,但原告(上诉人)的诉求在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均未获支持。可见,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与农村殡葬用地相关的纠纷原则上会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排除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二,未审批确定公墓或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的地区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此处所称之未审批确定公墓或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的地区是指既未确定公墓,亦未审批确定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的农村边远地区。而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不适用该条例第15条以及第20条所规定的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否则应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如石建伦诉文家才恢复原状纠纷案。,原告石建伦诉称被告文家才在其承包地中兴建殡葬用地,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但经法院查明,被告兴建殡葬用地的土地实为荒地,且依照该村村民小组制定的《管理公约》之规定,该荒地虽在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之内,但该荒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原告,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并且,由于原、被告所在村尚未审批确定公墓或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被告无法对其祖坟进行统一埋葬。因此,该院认为此案不应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被告在荒地中兴建殡葬用地以迁移其祖坟的做法并不违法。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未规定未审批确定公墓或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的地区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已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突破”。
    第三,民政部门的职责不因未审批确定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而免除。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农村殡葬事务的管理机关,应当对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但问题是,若违法主体所在村未审批确定公墓或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可否免除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对此,我国相关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否定。如余勿火、余国平诉仙居县民政局案⑩,原告余勿火、余国平诉称第三人余建平在原告房屋附近自留地上兴建殡葬用地,致使原告及其家人精神受损,原告就此事向仙居县民政部门反映。该县民政部门于2013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第三人在四个月内将坟墓迁移至该村公益性殡葬用地。第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并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裁定驳回。随后,第三人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理,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该院对第三人建造坟墓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确认。判决后,被告认为虽然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但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而,虽经原告多次请求,其仍对第三人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置之不理。但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农村殡葬用地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诉请仙居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被告辩称,该村公益性殡葬用地尚在审批中,无法履行查处的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没有审批确定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不等于仙居县没有可供安葬的公墓或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因此,该院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两个月内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未审批确定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不能成为免除民政部门法定职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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