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礼乐制度的范束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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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制度作为西周以来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春秋时期依旧起着制约和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兵不伐丧
宗周礼乐制度仍对此时的的丧事活动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当敌对邦国在对方遇到丧事时,通常会停止攻伐,即“兵不伐丧”,若能遣使吊唁“不废丧纪”,更被时人看做是“有礼”的表现。《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士句帅师侵齐,行至毅地,闻齐侯卒乃还。对此春秋三传皆称其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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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言:“闻丧而还,礼也”:《公羊传》曰:“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谷梁传》曰:“不伐丧,善之也”《左传·襄公十三年》吴国趁楚共王卒侵犯楚国,之后吴国向晋国告为楚所败,与晋国大夫会于向,希望能助其伐楚。范宜子却拒绝帮助吴国,“数吴之不德,以退吴人”。范宣子以吴国趁楚国丧事而伐的行为是不合于礼制的,故而不予以帮助。对于两个敌对国家,一国出现丧事,他国趁机伐其同姓国的行为,在当时看来也是无礼之举。《左传·嘻公二十三年》晋文公卒,秦国偷袭郑国无果而返,顺路灭掉了同为姬姓的滑国。这种“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的举动成为其后晋国攻打秦国的重要理由,直到成公十三年,晋国向秦国提交的绝交书中仍提及此事,认为秦灭滑国是“蔑死我君,寡我襄公”、“散离我兄弟,挠乱我同盟”的非礼行为。此外,依照周礼,即使两国存在争执怨恨,当一国有丧事发生,另一个国仍应遣使吊赠。《左传·信公二十六年》载齐国曾侵犯鲁国的西鄙和北鄙,转年齐孝公卒,鲁国仍“不废丧纪”,晋人杜预解释为“吊赠之数不有废”,即鲁国仍依礼吊赠,故《左传》称其“礼也”。又《昭公六年》祀文公卒,鲁国不因祀国夺其田而仍“吊如同盟”,《襄公二十八年》楚屈建卒,赵文子暂弃旧怨“丧之如同盟”,左氏均称“礼也”。要之,诸例皆为相关礼制在春秋时期依然具有范束作用的体现。
2.救灾恤邻
邦国相互吊恤与救助是宗周礼乐制度的要求,直至春秋时期,亦得到时人的认可和遵循。不惟《周礼》中设有专司救灾的“典瑞”、“大行人”、“小行人”等官职,且时人多将“救灾恤邻”之举看做是“有礼”的表现。如《左传·文公十五年》载周太史史佚言,认为兄弟间救乏、吊灾,丧哀为“亲之道”,是值得赞扬的;又《隐公五年》“京师来告饥,公为之请来与宋、卫、齐、郑”,左氏称“礼也”。史书中亦有相关事例为证。见于《左传》记载的秦、晋间围绕是否“归粟”的一系列争执,集中反映出“救灾恤邻”在邦交活动中的作用。《值公十三年》载“晋荐饥,使乞来于秦”。春秋时期,秦、晋为宿敌,对于晋国的请求,秦大夫王豹等认为应趁机攻打,而百里奚认为天灾流行,各国会交替发生,且“救灾恤邻”为“道”,而“行道有福”,也就是说这不仅符合周礼要求,同时会得到上天的庇护,故主张给予晋国帮助,最终秦穆公还是采纳了百里奚的意见,输粟于晋。然转年,《嘻公十四年》“秦饥,使乞乘于晋”,晋惠公不是知恩图报,而是磕积年谷,不与归粟。对此,晋大夫庆郑表示了极度不满,认为这种“背施无亲,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的行为,可谓“四德皆失”,必将导致“无以守国”。果不其然,《禧公十五年》“秦国伐晋”,以报其闭来之举。然此事并未结束,是年,“晋又饥”,秦穆公仍“汽之粟”,左氏对秦伯“怨其君而矜其民”的做法,甚是肯定,认为秦穆公能以“恤民”为施政目的,故可称霸西戎。要之,春秋时期,“恤邻救患”的宗周礼则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邦交政策,且“善邻”与否亦为评判国家实力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