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短丧诏为谁颁布的问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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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己述,三年丧在西汉时期的实行情况极为复杂,历代学者对此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西汉是实行二年丧的,也有人认为整个西汉时期是不服三年丧的,且不服三年丧的原因就是因为汉文帝的短丧诏。所以弄明白汉文帝短丧诏为谁颁布的问题,对了解汉代三年丧执行情况大有裨益。如果该遗诏为汉文帝以后的帝王、文武百官及大一「吏民而设,那么汉代以后的官员不行二年丧也有制可循。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汉文帝以后人员的行服情况,则另当别论。
汉文遗诏为谁颁布的问题,后代学者观点不同。一种观点认为汉文遗诏为当时的吏民百姓而设。如,《文献通考》卷一百二十一《王礼考》十六《国恤》载胡寅说:
文帝减节丧纪,负万世讥,责以小仁害大仁,固有罪失.然遗诏所论者,谓吏民耳,太于嗣君岂吏民与?而景帝胃用此文,乃自短三年之制,是不为君父服斩衰自景帝始也。另一种观点认为汉文遗诏既是为天下吏民,也是为太子和百官而设。如阎若赚在《潜邱札记》卷四《丧服翼注》中说: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双凤纪念园,

胡致堂、真西山并以汉文短丧,诏其大指,盖为吏民,初未及于嗣君说,非也。汉文明诏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三日者,吏民之服也.殿中当,f}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娥七日,翻民,三十六日”者,殿中当临者劫民也.殿中当临非太于与百官而谁哉?。
其实,要想弄清楚汉文遗诏究竟为谁而颁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明白遗诏的内容。从汉文帝遗诏内容看,他不仅规定了“天下吏民”及“殿中当临者”的服丧情况,还规定了其它人员的服丧情况。下面就汉文帝遗诏中,令有关人员的服丧情况分析如下。我们知道,由于“大子至尊也”,“同与父也”。。天子死,无论是天下的吏民百姓,还是朝中的文武大臣及宫
中的太子、皇后等都要为之服重丧。汉文帝在他的丧事处理上,就当时服丧对象而言,有四种不同的安排。第一,对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其次,对太子、皇后诸多亲属及文武百官等“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夕临时,禁无得擅哭(临)。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第三,对于那些送丧、助丧人员,即“自当给丧事服临者”,所穿丧服为“皆无践。(侄)!续)带无过二寸”。第四,除上述二种人员外,文帝对其它人员的服丧情况规定为:“它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类从事。”它不在令中者如何“比类从事”,我们现在不得而知,恐怕当时应有一定的礼制法则规定。从上述遗诏内容看,汉文帝并没有要求大卜吏民百姓遭亲丧后不服二年丧,也没有要求后代的帝王、诸侯、大臣遇亲丧二十六日起复视事。他只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规定了在他死后的丧事处理办法,而且这种处理办法并没有说作为一种制度让后代的人遵守。然而自汉文帝遗诏颁布之后,西汉时期的诸侯、大臣多根据汉文帝诏令不为亲服二年丧。阎若穆说:“然文帝之意,则诏天一F以为已而服,非诏天下以尽为其亲而服,是文帝固米尝教大卜以薄其亲也。然此诏以后,大卜不复有丧三年者矣,呜呼!岂非上有好者,卜必有甚焉者与?又岂非卜之人抵从其意,而不从其令与?终西汉世,服父丧二年惟原涉,母丧三年惟薛修、河间惠王良,后母丧三年惟公孙弘,师丧三年惟侯芭,外此则杳无闻。《诗》曰:‘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其殆五子之谓焉。”持该观点者还有清代的徐乾学及赵翼等。。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一百二十一中说:
然详孝文之诏,既不为朋君而设,亦未尝以所谓三十六日者为臣下居私丧之限制也,俗吏薄孝敬而忱荣禄,是以并缘此诏之语,遂立短丧之法,以便其私,至方进之时遂指为汉家之法耳。。
可见,汉文短丧诏的本意乃是“诏天下以为己而服”,既不是“诏天下以尽为其亲而服’,,也不是令后世的帝王都按此诏服丧。究后世君臣不行三年丧的原因,乃是“俗吏薄孝敬而忱荣禄”,以汉文短丧为籍口,“遂立短丧之法,以便其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