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发展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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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法律对卑亲属冒犯尊亲属的犯罪,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不逊父母者鬓刑。但是指的研究的问题是,如果亲身母亲杀害亲身父亲,子女是否有权告发?东魏在修订《麟趾格》时曾对此一问题进行讨论。三公曹初定律条为“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其理由为,对子而言,父母之尊、之情都是相同的,而且汉宣帝以来允许子孙隐匿父母、祖父母之罪,北魏律又规定子女孙辈告发父母、祖父母死罪的,一律是犯罪行为,没有任何例外,否则江北判处死刑。窦缓则认为,《周易》称父天母地,《丧服》定为父斩衰、为母齐衰,都说明父母是有尊卑的。因此父杀母是尊杀卑,子不得告父;母杀父是卑杀尊,因此子得知母有杀父犯意时,即应通知父亲,在母杀父后,母子之恩己断,子应赴官告母。从中可见《丧服》经传在当时与《周易》、《春秋》经文一样,己成法理上之依据。从“事遂停寝”的结果看,窦缓的意见是占了上风,也说明丧服的尊卑观念对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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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时期,亲属间相犯的范围也仅限于三代直系的家庭之内,且以卑犯尊处罚远远重于常人。《晋书简文三子传》:“玄又奏道子酣纵不孝,当弃市。”这是因子不孝而被弃市的案例。《晋书宣五王传》:“(武陵王)澹妻郭氏,贾后内妹也。初恃势无礼于澹母。齐王同辅政,澹母诸葛太妃表澹不孝,由是澹与妻子徙辽东。”这是由于妻无礼而母告子不孝,因而子、妇被迁徙的案例。刘宋时安陆应城县(今湖北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氏共同辱骂母亲黄氏,母忿恨自缘而死。虽遇大赦,张江陵仍处袅首刑又《宋书,妻吴氏遇赦减死补兵。何承天传》“:时有尹嘉者,家贫,母熊自以身贴钱为嘉偿责(债);坐不孝当死。”母卖身为子还债,子以不孝罪处死。依宋时法律:“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但尹嘉之母熊氏并未告子,也论以不孝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