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五服亲等的发展变化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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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唐律疏议》与《仪礼丧服》中关于丧服亲等的内容可以发现,唐律对其有了较大的发展,唐律中的亲等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类别:
1.袒免亲
袒免亲是指本宗五世亲属,己经超出五服之外。在《仪礼丧服》中,仅经文一处提到“袒免”:“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己。”而《唐律疏议》则详细列举了袒免亲的范围。
2. 腮麻亲
唐律载腮麻亲有四:曾祖之兄弟,祖之从兄弟,父之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此与《仪礼丧服》一致,不过后者关于服丧对象的规定更为详尽。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双凤纪念园,

3.小功亲
唐律载小功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此与《仪礼丧服》同,不过后者不限此范围。
4.大功亲
唐律仅身之从父兄弟。以上各同辈兄弟的直系尊亲属②与己身之各服等,从各同辈兄弟与己身之服等。此与《仪礼丧服》同,不过后者不限此范围。
5.齐衰亲
唐律改“齐衰”为“期亲”。本来“齐衰”服叙包括民为君,并非亲属关系,而且法律上父母并列同论,不以斩衰、齐衰区分其尊卑,因此法律上以“期亲”代“齐衰”。“期亲”之本义,指夫为妻、父为子、不杖期亲属(己身之兄弟与伯叔父、侄)。但法律上往往将曾祖父母(唐为齐衰五月)、高祖父母(唐为齐衰三月)与“期亲”同论。如《唐律疏议名例律》第五十二条:“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6.斩衰亲
唐律中“斩衰”的成为,涉及传统服制为斩衰的亲属时,则直接使用该亲属的具体称谓。其成因可以大致归纳为:首先,作为最高的丧服等级斩衰包含了君臣之间的这一重非亲属关系。其次,丧服上“斩衰”包括了父亲为长子行的丧仪,而法律上对于尊长与卑幼的区别非常重视。父子相犯二者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况且在唐律中长子的地位与其他亲身子的后代相同,己无没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再次,唐律中冒犯父亲与母亲,二者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相同的,而“斩衰”则没有包含母亲与亲身儿子之间的关系。因此“斩衰”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并未成为法律概念,法律径直适用夫、父、子等称谓。
可见,在唐律中,亲等除了五服亲等之外还多出了袒免亲这一亲等,这表明了作为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代,对于宗族观念和家族伦理更为重视,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法律对于家族伦理的深入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