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产生的标志及其意义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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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产生的标志
《晋书刑法志》称,《晋律》的指导原则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瞿同祖先生据此认为依服制定罪之原则在《晋律》首次被确立。但是丁凌华教授认为依服制定罪原则始于东汉建安年间曹操制定的《魏科》,时间上比《晋律》更早约六十年。其理由是:晋初年制定《晋礼》时,曾对是否继续遵行古制的“诸侯绝旁期,大夫绝”的原则展开讨论。大臣挚虞认为不必拘泥古制,汉、魏之时实际上己不再行“绝期、绝绍”原则,“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挚虞认为:“昔魏武帝建安中,己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挚虞所议。丁先生据此理解为在《魏科》中有关于“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的内容,进而推理道:《魏科》是有关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刑事法规中详载服叙,目的甚为明显,即依服叙之亲疏、远近、尊卑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准五服以制罪”。丁先生能从字里行间读出背后的隐意,实属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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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本文以为,如果仅以此理由便认定系《魏科》首定“准五服以制罪”之原则,缺乏充足的理由。首先,在挚虞参与下的西晋初年的讨论,其核心任务是定《晋礼》,也就是说其指定的规范在性质上讲,属于礼制,尽管以《魏科之的内容来进行举例说明,也仅是为了劝朝廷在制定《晋礼》时,应当摈弃“诸侯绝旁,大夫绝绍”的过去传统,并没有其他更深层次的意味。其次,即使挚虞所言是准确的,在《魏科》中规定了关于“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的丧服内容,也不能当然地推导出《魏科》就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之原则。因为“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完整的定罪量刑系统,哪怕在性质为刑事法律的《魏科》中载有“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的丧服内容,也不能就此断定它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这么一个成熟系统的对后世影响巨大的原则标准,这就好比有了砖瓦料不等于就建成了一栋房子。而“准五服以制罪”这六个字确确实实首先是从 《晋书刑法志》中规定的,它告诉我们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就好比一栋完整的建筑,这六个字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成熟的原则,由于其背后意义的重大,所以在封建社会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而一旦在晋律中被确立为法律的原则,就恒为历朝所继承,并在历朝法典中不断得到体现和完善。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历史意义
作为法律儒家化进程之重要内容之一,丧服入律最终在《晋律》形成为依服制定罪量刑的原则,这是一次质的飞跃,具有重大意义。我们知道,《晋律》是一部对后世具有重要影响的封建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张杜律”对唐的“律疏”影响极大,除了其“结构合理、文字简约、概念规范”之特点外,《晋律》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部成熟的儒家化法典,陈寅烙称其为儒家化法典的“不桃之正宗”。子孙违犯教令,敬养有缺,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这些儒家礼的内容均被纳入法典之中。晋律“引礼入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代服制定罪之先河。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是:首先,亲属间相犯的特殊归责仅仅限定于“五服”之内的亲属,超出“五服”的范围则适用普通人相犯的归责;其次,亲属之间互相侵犯,能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同样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五服等级”来具体确定。这使原来亲属间相犯的个案入律上升到了一般原则规定,这样就能更好地让法律服务于“三纲五常”的礼教社会,维护宗法伦理等级秩序。依五服制罪作为一项原则之所以能在晋律中提出,也是法律儒家化运动的必然结果。前人的努力到晋代己经条件成熟,所以才能制定出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晋律》,也才能提出如此最能反映中国宗法社会特色的依服制制罪的原则来。